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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龙陵县公安局象达派出所在辖区出租房检查中发现辖区张某未向公安机关报批,擅自经营旅馆。经进一步调查,4月下旬,张某在未经公安机关审批获得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用自己与他人承租的房间开办旅馆,并以每个房间每晚60元的价格接纳旅客入住,非法获利1320元。据此,公安机关决定对张某给予行政拘留4日的处罚,并收缴违法所得。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一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来源:龙陵警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