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滕州市域尚烤场餐饮经营店拒不按照调查询问通知书的要求接受调查询问案,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罚款人民币1.2万元。

滕州市酒别重逢小酒馆店拒不按照调查询问通知书的要求接受调查询问案,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罚款人民币1.2万元。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滕州市酒别重逢小酒馆店)

滕人社监罚字[2024]第9号

滕州市酒别重逢小酒馆店(地址:滕州市荆河街道平行南路杜曼村西街7巷28号营业房):

由于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本局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滕人社监罚字[2024]第9号)。经调查,你单位未按照《调查询问通知书》的要求报送相关资料配合调查询问,经下达《责令改正指令书》后,你单位未依法改正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3月19日,在滕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依法向你单位公告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滕人社监告字[2024]第9号),逾期你单位未提出陈述或申辩意见,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53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依法改正违法行为;2、给予12000元罚款。

本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滕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滕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滕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