浠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小微车辆”专项整治行动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辖区电动车、摩托车等“小微车辆”道路通行秩序,引导“小微车辆”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或靠右行驶,全力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切实保障广大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黄冈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浠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决定自2024年6月1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为期半年的“小微车辆”(电动车、摩托车、非标低速电动车等车辆)交通违法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

2024年6月1日至12月31日。

二、整治对象

1.两轮、三轮、四轮电动车;

2.两轮、三轮摩托车;

3.非标低速电动车(含老年代步车)。

三、整治内容

1.未取得相应资质驾驶证驾驶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及属机动车范畴的二轮/三轮/四轮电动车上路行驶的;

2.驾驶无号牌/改装/拼装/逾期未年检/逾期未报废摩托车上路行驶的;

3.驾驶“小微车辆”不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闯红灯、逆向行驶、乱停乱放、非法加装遮阳伞棚、超员、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

4.驾驶非标低速电动车(含老年代步车)上路行驶的。

四、整治措施

1.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及属机动车范畴的二轮/三轮/四轮电动车上路行驶,首次被查获的,对驾驶员予以警告并暂扣涉事车辆,当事人考取机动车驾驶证后凭驾驶证领取暂扣车辆;当事人再次无证驾驶被查获的,将处以罚款1000元,并处行政拘留五日。

2 .驾驶无号牌“小微车辆”上路行驶首次被查获的,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当事人应当尽快到车管所为摩托车办理摩托车牌照;未办理牌照再次驾驶上述车辆被查获的,依法暂扣车辆、并处罚款200元。

3.电动车、摩托车非法安装遮阳伞棚的一律拆除收缴。

4.驾驶“小微车辆”超员上路行驶被查获的,处以50元罚款。

5.驾乘“小微车辆”不戴安全头盔的处以50元罚款。

6.电动车、摩托车非法从事客运的,扣留车辆,移交交通运管部门依法处罚。

7.“小微车辆”乱停乱放的,拖移车辆,处以50元罚款。

8.公安机关依法暂扣的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不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没有提供被扣留车辆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将车辆移交有资质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车辆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予以强制报废。

9.非标低速二、三、四轮车辆:首次查获,采取“首违不罚”的原则,登记违规车辆和人员信息,本人签订《承诺书》(含车主保证应当遵守的相关条目,再次上路行驶被查扣后自愿无条件将车辆交由政府部门拆解,以及落实亲属、社区村组的包保责任等书面内容),车身喷涂“禁止上路行驶、举报电话、编码”等标记,人车拍照留存,在接受警示教育学习后返还车辆。再次查获的:依法扣留车辆,对车辆实行集中处理。

请广大交通参与者积极配合“小微车辆”专项整治行动。在整治行动中妨碍公安机关执行职务的,依法从重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切勿轻信不法商家对非标电动车产品“无需上牌、无需机动车驾驶证、无需购买保险”的虚假广告宣传,拒绝购买和驾乘非标电动车辆,确保出行安全。

特此通告

浠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5月20日

审 核:吴 俊 曾春林

编 辑 : 蔡 俊 南 韦

来 源:浠水公安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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