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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汤某(未成年人)与范某(未成年人)、章某(未成年人)在甲公司沿街办事处门口玩耍时被其公司铺放的红地毯绊倒,侧倒在甲公司安装在办事处门口的空调外机上。章某准备扶起汤某时,发现甲公司空调外机漏电,于是找到公司工作人员,要求其关闭空调电源,但是其工作人员并没有及时关闭电源。汤某的父母闻讯后,及时赶到现场,要求甲公司工作人员立即关闭电源后,对汤某进行救治,后送往医院抢救。汤某的伤情经医院治疗,诊断为电击伤、头部外伤、脂肪肝、多部位烧伤,烧伤至少有一处三度烧伤(电击伤),体表小于 10%的烧伤。

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甲公司系案涉空调外机的所有者及管理者,有责任保证其办事处对外开放的场所处于安全状态,但甲公司的空调外机放置在门口地面,且未有任何防护设施或警示标识,对空调外机的摆放位置及维护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致汤某因空调外机漏电电击致伤,甲公司存在过错,承担主要责任。事发时,汤某年仅8周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对其负有监护责任,对于电器、电力设备的危险性并未对其作出足够的警示及教育,于事故发生时亦未尽到看管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此时看管义务应为谨慎义务,故原告的父母亦存在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典型意义

该判决不仅要求侵权主体承担责任,同时要求监护人承担监护失职责任。一方面对引导社会各责任主体自觉遵守各项规范,减少造成未成年人伤害的源头有指引作用。另一方面也给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敲响警钟,监护人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积极履行好监护职责。只有各方形成合力,才能给予未成年人最大的安全保障。(太湖法院少年法庭 段姣莲 陈坤)

来源:太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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