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4 月 14 日至 16 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云南局监察执法一处对富源县欣欣煤业有限公司进行瓦斯超限核查时,发现该矿存在“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的重大隐患。
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云南局责令该矿停产整顿15天,并对煤矿罚款175 万元,对矿长罚款 12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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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4 月 14 日至 16 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云南局监察执法一处对富源县欣欣煤业有限公司进行瓦斯超限核查时,发现该矿存在“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的重大隐患。
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云南局责令该矿停产整顿15天,并对煤矿罚款175 万元,对矿长罚款 12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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