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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曾经办理过一起诈骗案,犯罪嫌疑人张某因涉嫌诈骗被警方拘留。经检察院审查,犯罪嫌疑人因涉嫌诈骗罪被批准逮捕。

公安机关起诉意见认定:时任村副支书及征拆工作协调员的张某,在负责高速征地补偿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提前得知了村某地要被征用为弃土场的消息。为了骗取更多补偿款,他伙同他人在自家土地和租用附近百姓的土地上抢种桂花苗,并将窝凼土处(2.8592亩)以参照留床实生苗标准上报,骗取国家建设资金50余万元并私分。

辩护人两次前往检察院沟通,一次检察官在单位,一次不在单位,在仅有的一次沟通中,辩护人成功说服检察官认可了部分意见。

检察机关起诉认定:时任村副支书及征拆工作协调员的张某,在负责高速征地补偿工作过程中,在工作便利中提前得知了村某地要被征用为弃土场。为了骗取更多补偿款,张某伙同他人利用自家土地和租用附近百姓的土地,并在土地上抢种桂花苗,将窝凼土处(2.8592亩)在未栽种任何土地附着物的情况下以参照留床实生苗标准上报,骗取国家建设资金11余万元并进行私分。

公安和检察院的指控就可以看出明显的差别,诈骗的金额出现大幅度下降,这也为之后的缓刑打下了坚实基础。

到了开庭前,制定了无罪和主动认罪两个方案,经与被告人及其家属沟通,还是选择主动认罪这种更为现实的方案,主动退赔了国家建设资金6万余元。

后法院对该案宣判,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执行(裁判文书网可搜)。

该案同样没有取得被害人谅解,这是非常典型的例子,同样判处缓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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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观点:

1.被害人谅解是酌定量刑情节。

特别是在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故意伤害罪、交通肇事罪等常见犯罪中,如被告人真诚认罪悔罪,对因犯罪造成的被害方损失能够积极赔偿,取得被害方的谅解,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或适用缓刑。

2.司法实践中,应当把握好案件类型、民事赔偿、从轻处罚的关联性,正确处理赔偿和解与从宽处罚的关系。

赔偿损失,达成和解是量刑的重要因素,特别是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量刑时一般要予以充分考虑。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侵犯人身权利、造成财产损失的案件,如果被告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损失,表明其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人身危险性降低,且其赔偿可以降低被害方的损失,即便没有取得谅解,也可以根据刑法第61条的规定,对其从轻处罚或适用缓刑。

3.对于犯罪危害性大,情节严重或主观恶性较深,人身危害性大的案件,即便赔偿取得谅解,也不应适用缓刑。

被害人是否接受赔偿、是否表示谅解,系法院在量刑时应予考虑的情节之一,但并非缓刑适用中的决定性因素。我国刑法并未将取得被害人谅解作为宣告缓刑的法定条件。法院量刑时,应当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和造成的法律后果,考虑其所具有的全部量刑情节,充分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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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律师,司法部死刑复核法援律师,律协刑专委委员,律所主任,专注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