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因交通事故丧生,被认定为因工死亡,在获得肇事方和保险公司的赔偿款后,死者家属与用人单位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经过仲裁、起诉,近日在未央区法院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死者家属获40万元补助金。

家中顶梁柱因工死亡 历经两年达成调解

刘某是西安一家工程公司员工,2015年7月23日因交通事故死亡。经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刘某系因工死亡。后来,刘某家属与该工程公司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向未央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裁决工程公司支付刘某家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59万余元,并按月支付刘某之子供养亲属抚恤金1500元,至其满足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条件。工程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未央法院提起诉讼。

承办法官阅卷后了解到,刘某生前育有一子,今年8岁,刘某与孩子的母亲并未领取结婚证,现孩子母亲下落不明,孩子随刘某的父亲生活。刘某父亲系高陵区农民,平时靠儿子供养,没有其他生活来源。刘某死亡后,其父亲、儿子精神受到极大伤害,生活也陷入困境。工程公司成立于2015年3月,赔付能力有限,且公司认为刘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其家属已得到事故肇事方及保险公司的赔偿款,不应再向其索要大额赔偿金。

主审法官一面开导刘某家属情绪,一方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劝公司一方承担起自己责任。经过调解,双方于近日达成一致,工程公司分三次支付刘某家属共计40万元,这起耗时两年的纠纷终于化解。

法官说法:工伤保险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系两个不同法律关系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未央区法院行政庭法官李波介绍,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同时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在刘某一案中,刘某因工死亡,其亲属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的,欠缴期间发生工伤的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项目和标准支付。

那么,在已经获得肇事方及保险公司赔偿后,是否还能获得工伤赔付呢?李波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的,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劳动者既可以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可以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即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因此,刘某因交通事故死亡,被认定为工亡,其家属可以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的双重赔偿。

作者:宁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