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下午4时许,交警长安大队韦曲中队接指挥中心指令,称在辖区城南大道翼神快赔处理中心,有人涉嫌酒驾。韦曲中队民警迅速赶至现场,立即对涉嫌酒驾嫌疑人赵某某(男、51岁、河南郏县人)进行调查。经查,赵某某因凌晨5时许在小寨附近与其他车辆发生事故,双方相约下午至快赔中心进行处理,中午赵某某吃饭时喝了一些白酒。下午4时许,驾驶一辆轻型封闭货车前往城南大道翼神快赔中心准备处理事故。民警逐将赵某某带至医院进行血样提取。民警对赵某某进行血样提取后,扣留了赵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告知其回家等待血醇检测结果,期间不得继续驾车。

晚饭时,赵某某与朋友一起吃饭、喝酒。当晚10时许,赵某某又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沿长安区常宁大街由南向北行驶准备去办事,被执勤的交警长安大队韦曲中队民警发现其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67.1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后经血样鉴定,赵某某下午被查获时的血醇浓度为81.59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交警长安大队已对赵某某醉酒后驾车及酒后驾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分别立案办理。

民警表示,赵某某将面临六个月以下拘役及罚金的刑事处罚,并将被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华商报记者 张成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