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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杜绝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带来的风险隐患,切实维护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近日,大宁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全面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治理专项整治行动

行动中,大宁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坚持宣传教育先行,提高居民守法意识。执法队员根据上海城管APP“电动自行车专项”相关数据,走访各个小区,加大普法力度,宣传电动自行车安全使用的注意事项。同时,执法队员联合居委会、物业,广泛告知居民违规停放电动车充电及电瓶入户充电、飞线充电等行为的危害,呼吁居民群众提高安全意识,督促社会大众规范停放电动自行车和充电行为,防范火灾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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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大宁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注重排摸检查跟进,规范停放秩序。执法队员根据《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对辖区内的各小区开展专项检查行动。执法队员对部分小区居民存在的占用门厅、走道、楼梯等物业共用部分停放电动车充电以及电瓶入户充电、飞线充电的违规行为开展排查和整治,并对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分的当事人进行劝阻,督促其立即整改、消除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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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

大宁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聚焦常态管理提升,筑牢安全防线。执法队员利用建立的社区微信工作群,及时发布电动自行车安全使用相关的各类通知和公告,并依托城管社区工作室,做好社区内的日常巡查、诉件受理等工作。通过宣传与监管两手抓,努力消除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电瓶入户充电和飞线充电的安全隐患。执法队员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日常管理,并及时上报发现的问题,消除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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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周以来,大宁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总计出动执法人员56人次,会同各居委会、物业对住宅小区开展执法检查24次,宣传告知25人次,发现和处置了违规停放电动车充电及电瓶入户充电、飞线充电等问题5个,营造安全有序的社区环境。

普法小贴士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四项:禁止下列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行为:(四)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记者:张琦

编辑:路景斓

通讯员:段斌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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