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适用寻衅滋事罪应当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余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1.注意黑恶势力寻衅滋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7条指出,黑恶势力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扰乱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形成心理强制,分别属于《刑法》第293条第1款第 2项规定的"恐吓"、《刑法》第 226条规定的"威胁",同时符合其他犯罪构成条件的,应分别以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解释》第2条至第4条中的"多次"一般应当理解为2年内实施寻衅滋事行为3次以上。2年内多次实施不同种类寻衅滋事行为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为强索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或者因其他非法目的,雇佣、指使他人有组织地采用上述手段寻衅滋事,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对雇佣者、指使者,一般应当以共同犯罪的主犯论处;为追讨合法债务或者因婚恋、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而雇佣、指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后仍继续实施的除外。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2.注意寻衅滋事袭警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第6条规定,在民警非执行职务期间,因其职务行为对其实施暴力袭击、拦截、恐吓等行为,符合《刑法》第234条、第232条、第293条等规定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等定罪,并根据袭警的具体情节酌情从重处罚。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3.注意信访活动中的寻衅滋事。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第四部分第 10条指出,任意损毁、占用信访接待场所、国家机关或者他人财物,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26条第3项规定的,以寻衅滋事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293条规定的,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