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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办案心法”栏目“上海法院审判业务骨干”特别专题,邀请上海法院审判业务骨干,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王卫民;上海法院办案标兵,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奉城人民法庭副庭长(主持工作)、四级高级法官——张慧;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奉城人民法庭法官助理——梅杨为我们讲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与要点

01

审查诉讼材料确认是否需要鉴定

一、预先审查鉴定材料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以下简称道交案件)仅针对发生交通事故时有一方以上为机动车的情况,发生交通事故的各方均为非机动车的,为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判实践中我们发现,道交案件大多需要借助鉴定程序查明事实。因此,在收到案件以后,应首先审查卷宗材料中是否有鉴定申请或者案件本身是否需要鉴定:

1. 卷宗内有鉴定申请的,应联系原告提交鉴定所需相关材料,组织各方进入鉴定程序。

2. 如果卷宗内没有鉴定申请,可查看原告民事起诉状中是否有详细的赔偿清单,以判断是否已经鉴定:

(1)案件已经鉴定的,组织各方调解或通知各方开庭,此时注意被告可能会对鉴定报告持有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对重新鉴定申请审核无误后应进入鉴定程序;

(2)案件未经鉴定的,主动询问被侵权人是否申请鉴定,根据相应情况选择是否进入鉴定程序。

二、一般鉴定程序

道交案件中的鉴定,一般针对被侵权人受伤情况进行营养期、护理期、休息期和伤残等级等(部分车辆损失的鉴定为评估类别,不在此讨论范围内)。

鉴定一般以伤者治疗伤病过程中产生的病史材料作为初步依据,故首先应要求伤者提交鉴定所需的各类病史材料,如病历本、出院小结、摄片等;材料提交后,应组织各方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质证,排除与涉案交通事故无关或不真实的伤病材料;最后,将所有可能影响鉴定结论的材料(包括法院质证笔录)一并移送各方协商一致确定或由人民法院确定的鉴定机构。

02

明确诉讼主体及理赔顺序

一、确定诉讼参与人

常规道交案件的涉案主体主要有因交通事故受伤或财物受损的自然人或法人、事故发生时的车辆驾驶员以及涉案车辆投保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及商业险保险公司。实践中,驾驶员与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不一致时,车辆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也应纳入诉讼主体中。如果车辆(常见于大货车或者挂车)挂靠于其他公司,被挂靠公司也应纳入诉讼主体中

二、确认各赔偿主体的赔偿顺序

确认常规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理赔顺序,一般遵循三步法。

第一步,查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规定,交强险具有预先赔付的强制要求。为保障被侵权人利益,如果涉案机动车投保了交强险,应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或垫付。目前适用的交强险限额为:医疗费项目18000元、伤残赔偿项目180000元、物损项目2000元。

⁘ Tips:

1. 医疗费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医疗器具费等。

2. 伤残赔偿项目主要包括:伤残(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等。

3. 物损项目主要包括:衣物损失费、车辆修理费、车载物品损失等。

第二步,查事故。一般情况下,如果侵权的机动车投保了商业险,交强险限额不足以赔付全部损失的,由商业险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继续赔付,限额以实际投保的保单为准。但是如果侵权的机动车驾驶员具有保险免责情形,比如驾驶员逃逸、醉酒等,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付。因此,需要查明事故原因,审查案件是否存在保险免责情形

⁘ Tips:

在赔偿限额方面,商业险与交强险的不同之处在于,商业险只有总限额,各赔偿项目无限额,超过交强险的损失由商业险按交通事故责任比例直接赔付。

第三步,查赔偿主体。当涉案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存在商业险免责情形或者交强险、商业险不足以赔付全部损失等情形下,应由侵权人继续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在某些情况下,除了涉案车辆的驾驶员外,还存在其他共同赔偿主体,包括车主、挂靠公司等,在审理过程中,应完整准确把握全部的赔付主体。

⁘ Tips:

根据2021年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此时的赔偿主体还包括投保义务人,也即车辆的所有人及管理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能确认挂靠关系,挂靠公司也是赔偿主体。

⁘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 案例:

在机动车全责、驾驶员购买了2000000元商业险且无保险公司免责免赔的情况下。无责方共产生损失280000元,其中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10000元;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共计260000元;手机受损、电动车受损共10000元。交强险医疗项下未超18000元,故应由交强险赔付10000元;伤残项下超过180000元,故应由交强险赔付180000元,剩余80000元由商业险赔付;物损费用超过2000元,故应由交强险赔付2000元,剩下8000元由商业险赔付。

⁘ Q&A:

问:被侵权人的所有损失均应由保险公司赔付吗?

答:不是,有些间接损失并不属于保险公司赔付范围,比如律师费、诉讼费,但应特别注意鉴定费属于商业险赔付范围

03

合理确定被侵权

损失金额及赔偿比例

一、被侵权人损失标准及计算方式

在确认了诉讼主体及赔偿顺序之后,应考察被侵权人所受损失的范围,并根据相应赔付标准确认受损金额。一般被侵权人受伤后的赔偿范围有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评估费、衣物损失费、车辆修理费、交通费、律师费等。

当存在伤残的情况,还应赔偿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存在死亡的情况下,还应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另外,如果被侵权人重度伤残或死亡且存在需要扶养的人,还应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

具体赔付标准如下:

1. 医疗费:加计医疗费发票,注意扣除与交通事故伤情无关的票据,扣除票据中的医保统筹支付费用、附加支付费用。此外,如果已经主张了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伙食费应予扣除

2. 住院伙食补助费:一般20元/天×住院天数。

3. 营养费:20元/天至40元/天×营养期(依据鉴定结论)。

4. 护理费:40元/天至3373元/月×护理期(依据鉴定结论),伤残等级较高,存在护理依赖的情况下,考虑护理人数(一般1-2人)、护理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

5. 误工费:事故前一年的月平均收入×休息期(依据鉴定结论)-休息期内实际获得的收入。

6. 伤残(死亡)赔偿金:

(1)2022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事故:上一年度上海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2)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上一年度上海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 上一年度上海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不固定,一般每年1月发布新标准,当前(2024年适用)为89477元。

※ 上一年度上海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不固定,一般每年1月发布新标准,当前(2024年适用)为84834元。

※ 伤残系数与伤残等级有关,十级伤残为0.1,九级伤残为0.2,八级伤残为0.3,以此类推。当存在多个伤残等级时,以高等级计算,低等级为六到十级的,每个等级系数上浮0.02;低等级为二到五级的,每个等级系数上浮0.04。

※ 赔偿年龄与伤者定残时间有关,最高为20年。定残时未满60周岁的,赔偿年限为20年;超过60周岁的,每超1年,赔偿年限减少一年,但最低不少于5年。

7. 丧葬费: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个月。

※ 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不固定,每年有所调整,当前(2024年适用)标准为12183元。

8. 被扶养人生活费: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扶养年限×伤残扶养系数/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 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不固定,一般每年1月发布新标准,当前(2024年适用)为54919元。

※ 伤残扶养系数与伤残等级有关,一级至三级的为1,四级为0.8,五级为0.6,六级为0.4,七级为0.2,八级至十级原则上不赔偿此项。

※ 扶养年限主要看被扶养人的年龄,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扶养年限为18周岁减去被扶养人年龄;被扶养人为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的,为20年;被扶养人超过60周岁的,每超1年,扶养年限减少1年,但最低不少于5年。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9. 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为50000元×伤残系数。

10. 残疾辅助器具费:依据处方和发票等。

11. 交通费:依据票据或依据就医情况酌定。

12. 衣物损失费:酌定。

13. 车辆修理费:依据票据或依据事故情况酌定。

14. 鉴定费及评估费:依据票据。

15. 律师费:依据票据或诉讼情况酌定。

⁘ Q&A:

问:伤者伤残等级为六级、七级、八级,伤残系数如何计算?

答:0.5+0.02+0.02=0.54

问:死亡赔偿金如何计算?

答:死亡赔偿金的伤残系数是1,按照伤残赔偿金计算公式计算。

问:伤者定残时68周岁,伤残赔偿年限如何计算?

答:20-(68-60)=12(年)

问:定残时间是什么?

答:一般依据鉴定报告出具时间。

二、各主体赔偿比例

被侵权人产生的损失并不当然全部由侵权人赔偿,具体应按照事故认定书确认的责任分担方式及损失范围。被侵权人损失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的,无需按责任比例分担,全部赔付;损失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外的,按照责任比例进行赔付。具体赔付比例如下:

1. 机动车全责:机动车赔付100%。

2. 机动车主责,非机动车次责:机动车赔付80%,非机动车自担20%。

3. 机动车同等责任:机动车赔付60%,非机动车自担40%。

4. 机动车次责,非机动车主责:机动车赔付40%,非机动车自担60%。

5. 机动车无责(现实生活中较少出现,一般出现于多车事故):非机动车可请求机动车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付。交强险无责限额一般为交强险的10%,即医疗费项目1800元、伤残赔偿项目18000元,注意物损项目为1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

在机动车主责,驾驶员购买了2000000元的商业险且无保险公司免责免赔的情况下。次责方共产生损失280000元,其中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10000元;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共计260000元;手机受损、电动车受损共10000元。交强险医疗项下未超18000元,故应由交强险赔付10000元;伤残项下超过180000元,故应由交强险赔付180000元,剩余80000元按80%的责任比例,即64000元,由商业险赔付;物损费用超过2000元,故应由交强险赔付2000元,剩余8000元按80%的责任比例,即6400元,由商业险赔付。

Q&A:

问:当机动车未投保时如何赔偿?

答:由侵权人赔偿。这里的侵权人不止车辆驾驶员,还包括投保义务人。投保义务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结语

道交案件的判赔标准一般比较固定,当事人据此求偿也具有稳定预期。法官如何在固定框架之上综合考量各种因素,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尽可能平衡各方利益,是办理此类案件的难点。在办理道交类案件中,不但要释法说理让当事人信服,更要考量如何释法说理让保险公司依法承担合同责任和社会责任,真正体现司法为民情怀,提高基层社会治理效能。

作者介绍

王卫民,复旦大学法学学士。现任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荣立上海法院系统二等功,获嘉奖,获评奉贤区“争创人民满意的先进个人”等。参与编写《法官惩戒和保障制度研究》获全国法院“法官权益保障理论与实践问题”有奖征文一等奖。撰写《审判人员不实举报澄清保障制度研究》在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督察工作优秀调研成果评选中荣获二等奖。

张慧,复旦大学法律硕士。现任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奉城人民法庭副庭长(主持工作)、四级高级法官。获评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先进个人、上海法院审判业务标兵等,多次荣立上海法院个人三等功。主审的多起案件入选上海法院精品案例、优秀文书、示范庭审。编写的案例“原告陈某诉被告沈某、周某、第三人陈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案”入选中国法院年度案例。

梅杨,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现任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奉城人民法庭法官助理。撰写文章被“人民法院报”“上海法治报”“上海高院”公众号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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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供稿部门丨干培处

作者:王卫民、张慧、梅杨

责任编辑:孟文娟、王英鸽

编辑:马雯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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