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对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有限公司马脊梁矿“1·14”一般机电事故调查处理意见作出批复,对13名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其中,矿长姚某某等2人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024年1月14日22时28分,马脊梁矿井下石炭系3号煤层二盘区8202综采工作面发生一起一般机电事故,造成1人遇难、1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211.7361万元。事故发生后,矿方迟报。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牵头组织事故调查。调查认定,马脊梁矿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违法在矿井界外布置8202综采工作面并非法组织开采。在明知存在风险,且未采取防倒措施、未设置安全警戒的情况下,该矿组织人员冒险作业,造成门式支架失稳倾倒,导致事故发生。
事故调查组建议,对13名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其中,马脊梁矿矿长姚某某全面负责矿井安全生产工作,是矿井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拒不执行停止越界生产的监管监察指令,擅自在矿井界外布置开采工作面,而且在安全监控、人员定位和视频系统未安装的情况下,强令他人冒险作业,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马脊梁矿安装队副队长赵某,是事故当班现场作业负责人,在8202采煤工作面回风顺槽维护门式支架作业时,明知支架顶梁未接顶,仍未按操作规程要求采取有效防倒措施,对该起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马脊梁矿超层越界开采违法行为,移送大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依法处理。对马脊梁矿罚款665万元,并纳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负责人强调,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牢固树立事故可防可控理念,知责明责履责尽责,做到依法办矿、依法管矿、依法履职。对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事故发生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特别是不吸取事故教训、屡屡重蹈覆辙的,要按照刑法相关条款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必须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事故矿井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同时要坚持“一案双查”,追究其上级公司及其相关部门的责任。
山西经济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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