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3年至2015年,阿强(化名)多次向大刘(化名)借钱,均未偿还。2021年,大刘将阿强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阿强应偿还大刘借款本金及利息330万余元。

2020年1月,阿强和阿珍(化名)办理离婚手续,双方约定孩子由阿珍抚养,阿强每月向阿珍支付抚养费15000元;位于深圳某地的一处房产和A公司(该公司拥有50亩土地使用权及某镇地上建筑物12000平方米)的20%股权归阿珍所有;阿强承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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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阿强未分得财产,无力偿还大刘的债务,2022年大刘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阿强和阿珍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和股权处置部分的约定

法院审理

本案中,阿强与阿珍签订《离婚协议书》,从离婚协议来看,阿珍虽抚养孩子,但阿强未分得财产且承担所有债务,阿强并未取得与其所放弃的财产份额相当的其他财产。

已生效的民事判决确认了大刘对阿强享有330万余元本息的债权,大刘申请强制执行后获知阿强在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处置。阿强与阿珍离婚协议的约定客观上造成阿强偿付能力降低,导致其无力偿还大刘的债权,阿强在离婚协议中放弃案涉财产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大刘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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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大刘请求撤销阿强、阿珍于2020年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处分部分的约定,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系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争议焦点为大刘是否有权请求撤销阿强与阿珍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处置的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法院认为,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分割的约定虽然属于平等主体意思自治的范畴,但如果财产分割的约定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可以申请撤销。

法官提醒,债务人为逃避债务,通过离婚协议转移财产或者无偿赠与、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以实现其债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供稿:龙岗区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裴红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