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伊始,“某律师行贿60万元当选律协会长”一事,在各律师交流群及朋友圈持续刷屏。涉事人为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朱某冰律师,其为竞选济宁市律师协会会长一职,向时任济宁市司法局副局长的国庆启行贿现金60万元,并借此成功当选。该事件内幕经由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鲁0881刑初94号刑事判决书得以披露。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国庆启因犯贪污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
就在事件热度渐趋平息之际,公众号“天下说法”发布题为《某律师送给司法局副局长60万,当上律协会长》一文,随后遭孙某进实名投诉。经平台受理核查,该文章被公众平台安全助手以内容存在侵犯名誉/商誉/隐私/肖像行为为由强制下架删除。
笔者对该投诉行为深感费解,细究涉案判决书内容后,一个关键事实浮出水面——投诉人实为国庆启受贿案的证人。按理而言,证人如实履行作证义务,公检法机关会依法保障证人安全,全方位保障其合法权益,一篇客观披露案件信息的文章,何以构成隐私侵权?随着 深挖该案刑事判决书后赫然发现,此番投诉的发起者,并非简单知晓案情的证人,亦是行贿人员之一。判决书中载明:“2023年4月,被告人国庆启利用担任济宁市司法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的职务便利以及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潍坊市某某县纪委监委驻县某某局纪检监察组组长孙某进在职务晋升方面谋取利益。同月,被告人国庆启在济南南郊宾馆,收受孙某进所送现金40万元。”至此,其此番投诉的动机便昭然若揭:无非是内心有鬼,唯恐事态进一步发酵而坐立难安而已。
虽系微信平台处理投诉删评的寻常个案,却折射出微信平台言论审核机制对公众表达权的过度阉割、其对隐私权利的审查亦显机械僵化,也暴露出孙某进此番投诉实属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的滥用权利之举。
一、平台过度风险规避,权利保护严重失衡
当下微信平台的投诉处理机制呈现“投诉即删”的特征:平台接到投诉后,往往先行通知、径直删除相关内容,再行核查是否构成实质违规或侵权,其操作逻辑堪比法律领域的“先判后审”,甚至存在“只删不查、只判不审”的滑稽行为。该机制存在显著缺陷,本质上是平台以限缩公众言论自由为代价,过度自我风险规避。
我国于2006年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引入“避风港原则”,后经《侵权责任法》及现行《民法典》而日臻完善。该原则发轫于美国,提出初衷在于平衡著作权人、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用户三方主体的利益诉求,避免过重的注意义务掣肘互联网行业的创新发展,与之相关联的是对“避风港原则”进行限制的“红旗原则”。鉴于平台用户基数庞大且资质良莠不齐,其援引“避风港原则”以减免自身责任本属情理之中,然实践中却逐渐陷入僵化套用、过度适用的误区,甚至曲解、滥用“红旗原则”。
在上述原则的滥用、套用之下,必然侵犯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的自由,同时亦规定了行使权利时不得滥用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亦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人人享有言论自由。而微信平台(包括其他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真实报道、合理引用、舆论监督等合法内容缺乏实质审查,以算法为主导,一经投诉便触发系统自删,颇具“宁可错杀一千,不可放过一个”之意。在此机制下,投诉方易借助规则之优势屏蔽不利言论、负面监督,而文章、评论的发布者确因救济权利缺乏保障“反投诉”无门。甚至网络平台主动“专挑势弱易欺压者施压”,无论文章内容合法与否,动辄一删了之,反观对待具备话语权与维权能力的主体却审慎有加,暴露其功利性算计与丑恶嘴脸。此举客观上压缩了舆论的监督和公民的自由表达权利,长此以往,必然产生舆论监督流于形式、阉割民众表达意愿、网络发展为一言堂之局面。
二、隐私侵权毫无根基,证人罪犯一步之遥
个人隐私内容广,保护对象很明确。所谓个人隐私,是指自然人所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侵扰,以及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不被他人非法刺探、知悉、披露的权利。当前,我国依托《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多部法律规范,明确了个人隐私侵权的法律责任与处罚细则,为个人隐私实行全方位保护。个人隐私的保护针对的是个人合法享有的权利,是宪法所赋予的基本人权之一,本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但同时也需注意,权利行使并非毫无边界,隐私权并非绝对权,在特定情况下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隐私权可能受到一定限制。退一步而言,若孙某进执意主张隐私权侵权,其权利主张的对象亦应是作出判决的法院,主张其个人信息未被依法隐名处理。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对刑事案件证人的隐私信息予以相应处理;而案涉判决书本身并未在互联网公布,因此法院的相关操作并无违法之处。在判决书已合法、如实记录情况下,孙某进投诉行为无异于“狗急跳墙”,发难于无平台保护的弱势一方,尽显恃强凌弱。追根溯源,此番风波实属自食恶果,终究在于其自身实施的行贿行为。
证人罪犯一步遥,主动交代可以轻。《刑法修正案(十二)》中非常明确:“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调查突破、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尚未处理并不等于不处理,孙某进身为纪检监察组组长,对受贿罪案件中证人配合调查、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在行贿事实未被立案的情况下可适用从宽处理的相关规定,必然了然于胸。颇具讽刺意味的是,对于涉案的40万元行贿款对应的刑事处罚,深耕多年职务犯罪的他想必早已心知肚明。其必知天理昭昭,是非曲直自在人心,视法律如儿戏必遭反噬,做出该投诉行为也是日暮穷途之际的困兽犹斗。
孙某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个人隐私的保护应当让步于公众对其监督的权力。其所代行的国家权力是人民所赋予的,人民对其公开行贿行为的曝光、评价是实行公众监督的一种,孙某进作为被监督者,理应对公众的评价保持必要的容忍,而不应在平台无区别、衡量隐私与法律界限的能力下滥用“权利”。
于国家反腐高压态势之下,其行贿行为已然触犯刑法,更损害国民利益、僭越社会底线,绝不容借个人隐私之名行包庇该肮脏行径之实。行贿人孙某进妄图以权钱交易牟利之际,自当预见此举终将暴露于阳光之下灼烧,难逃法律严惩。
(山东律师投稿,原文刊登。本文纯针砭时弊的普法性文章,无批判法律之意。对涉及个人的内容也只针对行贿行为,不针对任何个人。请勿心虚再次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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