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焦点讯(文/吴森)近日,江苏省新沂市法院审理了一起顺风车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虽然车辆有保险,平台也投保了意外险,但法院最终还是判决车主承担主要损失。

2024年7月,车主杜某通过顺风车平台接单搭载乘客丁某,途中发生全责交通事故致丁某受伤。丁某住院17天,产生医疗费10504.8元及其他损失。

杜某车辆在某保险徐州公司投保交强险及跟车驾乘人员意外险,平台为本次行程在某保险海口公司投保顺风车意外伤害险。因赔偿协商未果,丁某将杜某及两家保险公司、平台运营公司诉至法院。

各方抗辩

某保险徐州公司:主张杜某车辆为家庭用途非营运车,接单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依据特别约定拒绝赔付驾乘人员意外险。

顺风车平台:辩称自身仅为信息匹配居间方,未参与派单与运营,已尽到规则设置与投保义务,无过错故不担责。

法院判决

平台责任:顺风车平台仅提供信息匹配服务,属于居间关系,对事故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责任:某保险徐州公司未举证证明已就 “改变用途拒赔” 特别约定向杜某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该条款不生效,需在驾乘人员意外险限额内赔偿2305元;

某保险海口公司在顺风车意外险限额内赔偿11525元;

剩余损失24583元由杜某自行承担。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