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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及法律通识,护航日常生活。上海一中院《法通识》子栏目《文书工具箱》上线!延续法院人专业视角、聚焦民生高频场景、系统梳理实务要点,为您提供“要点解析+风险提示+范本条款”的一站式服务,以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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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张拿着一张写有“阿强借老张5万元”的借条起诉李某,称李某小名叫“阿强”。庭审中李某对借款事实及该笔迹均予否认。老张又无法提供聊天记录、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阿强”与李某系同一人,因被告身份无法锁定,维权陷入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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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需要有“明确的被告”(身份信息足以锁定到具体自然人/法人)。在审判实务中,法官经常遇到因同名同姓、曾用名、绰号等导致的“主体无法锁定”问题。如果仅有签名而被告否认,原告往往需要申请笔迹鉴定;但如果签名过于简单或存在刻意改变书写习惯的情况,鉴定机构极有可能无法得出明确结论。捺印(指纹)具有较强的识别性,配合身份证信息、签名一并使用,能显著降低“人是谁”的争议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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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验原件:务必当面核对借款人身份证原件,确保姓名与证件全名一致。

➣ 载明身份证号:借条必须清晰载明借款人的18位身份证号码。

➣ 关键处捺印:建议在姓名、身份证号、金额等关键位置捺印;如需更正,双方在更正处签名并捺印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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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主体确认:

借款人(签名并捺印):

身份证号码(捺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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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借给朋友10万元,借条上仅写了100,000元,未写大写金额。还款日期届满后,朋友反悔,抗辩称当时只借了1万元,多出来的“0”是周某事后自己加上的。借款人虽需对“数字被事后添加”的抗辩承担举证责任,但周某亦未能提供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能够佐证借款金额为10万元的其他证据。在借条金额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其在证明借款具体数额方面陷入较为被动的局面,债权金额面临被重新认定甚至缩减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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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阿拉伯数字笔画简单,极易引发真伪争议与歧义。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如果仅有小写金额,一旦借款人恶意抗辩称金额被篡改、添加或因字迹模糊产生歧义,出借人将承担补强证明责任。当大小写不一致或字迹歧义时,法院通常以严谨的中文大写为准。中文大写(如“壹、贰、叁”)结构复杂,能有效杜绝由于笔误、损毁或恶意抗辩导致的数额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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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重书写:金额必须同时写大写(壹、贰、叁等)和小写。

➣ 严防空格:大写后加“整”字,数字间不留空格。

➣ 避免涂改:如确需更正,双方在更正处签名捺印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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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金额:

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大写)

¥【100,000.00】(小写)(大小写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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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借给朋友20万元用于开店,借条中写明:“李某投资王某火锅店20万元,每月按盈利分红,亏损共担。”后火锅店亏损倒闭,王某拒绝还款。法院审理认定李某与王某之间系合伙而非借贷,李某要求直接还本付息的诉请难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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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审查合同性质时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民间借贷的本质是“固定回报、不担风险”;而投资/合伙的本质是“共同出资、共担风险”。一旦借条中出现“分红”“亏损分担”“投资款”等字眼,法律关系即可能被认定为合伙关系。合伙关系的规则是“先清算、后分配”。在项目未清算且亏损的情况下,出借人单方要求返还本金的诉求难以得到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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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术语规范使用“借款”“本金”“利息”“到期还款”等借贷用语,避免出现“投资”“入股”“分红”。

➣ 固定收益:收益约定要固定、可计算,避免与经营盈亏挂钩。

➣ 款项定性:该笔款项性质为个人借贷,不涉及任何风险共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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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项定性:该笔款项性质为个人借贷,不涉及任何风险共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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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持一张20万元的借条起诉要求还款,被告辩称虽然写了借条,但当时孙某并未实际把钱给他。孙某称其以现金交付,但无法提供银行提现记录或在场证人。被告通过银行流水证明自己那段时期资金充裕,并无借款必要。法院认为孙某未能证明大额现金交付的真实性,最终驳回了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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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借款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合同的成立不仅需要借条,还必须有款项实际“交付”的行为。对于大额借款(尤其是现金交付),法官会综合审查出借人的职业收入、资金来源、交付环境、双方亲疏关系以及交易习惯等。现金交付因其“无痕性”,在被告抗辩未收到钱时,出借人若无其他补强证据,极易因证据不足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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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账优先:尽量使用可追溯方式交付,并在备注写明“借款”,同时确保金额、日期与借条一致。

➣ 收条补强:若必须现金交付,务必让借款人手写收条并签名捺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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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确认:出借人已于【年月日】通过【银行/微信/支付宝】向借款人【开户行/账户后四位】转账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金额】元,借款人确认已足额收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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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赵借给同事10万元,双方在酒桌上口头约定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但为了省事,借条上仅写了“借款10万元”。半年后,小赵要求还本付息,同事却坚称当时双方说好是无息借款,之前的月利率1%只是小赵的单方想法。庭审中,小赵无法提供任何证明存在利息约定的证据,法院最终仅判决还本,未支持利息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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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之间借款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无息。如果原告主张有利息,却只能提供“口头约定”的说辞,在被告否认且没有其他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等客观证据相印证的情况下,法官根据证据规则无法支持原告的主张。此外,即便书面约定了利息,法院也会依现行裁判规则审查利率是否超出司法保护上线;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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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息入条:拒绝“口头承诺”,利息标准及起算日期必须书面化。

➣ 术语规范:明确约定“年利率”或“月利率”,避免使用“二分利”“银行利率”等歧义表述。

➣ 起算明确:明确利息是从“交付之日”起算还是其他特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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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约定:本借款年利率为【】%。利息自款项实际交付之日起计算,按【到期一次性支付/每月x日支付】;到期未清偿的,另按本借条约定承担逾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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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在借款给赵某时,要求钱某在借条上签字。钱某在借条末尾签了名,但未注明身份。赵某无力还款后,张某起诉钱某要求承担还款责任。钱某辩称自己只是“见证人”而非“担保人”。因张某无法证明钱某有担保意愿,法院最终认定钱某不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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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第三人在借条上签字,如果没有明确标注为“保证人”,且从借条内容无法推断其具有担保意愿的,法院通常认定其为“见证人”或“经办人”。保证人与见证人的法律后果天差地别:保证人需在债务人不能偿还时承担连带或一般保证责任;而见证人仅证明借款事实,无还款义务。如需保证人承担更强的担保责任,应在条款中写明“连带责任保证”,并载明保证范围与保证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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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锁定连带责任:必须在签字处明确标注“保证人”字样,并建议显化“连带责任保证”六字。

➣ 主动约定期间:由于法律默认的6个月保证期间较短,建议在借条中明确约定一个较长的保证期间,以防止因催收不及时导致担保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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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条款:保证人【姓名】自愿为本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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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借出50万元,因对方拒不清偿到期债务,陈某花费3万元聘请律师并支付了数千元保全费和差旅费。虽然最终全额胜诉,但陈某主张律师费由被告承担时,法院因借条中未作约定,驳回了该请求。陈某计算后发现,实际追回的款项甚至还不够付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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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民事诉讼中,除极少数法定情形外,律师费等实现债权费用原则上由委托人自行承担。在民间借贷中,如果借条中没有明文约定“实现债权的费用(包含律师费等)由违约方承担”,法官便无权在判决中将这些成本强行转嫁给被告。这常常导致出借人即便赢了官司,在扣除诉讼成本后,实际挽回的损失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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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费用承担约定:明确约定律师费、保全担保费等由违约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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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保障:如借款人违约,应承担出借人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及执行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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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借款给李某后,李某更换电话并搬离原住址。王某起诉至法院,因借条上未约定送达地址,法院无法通过其他方式有效送达,最终只能采取“公告送达”。原本一个法律关系明确的简单案件,仅送达程序就耗费了数月时间,王某的维权周期被大幅拉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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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送达”是程序正义的基石。如果借条中没有明确约定司法文书送达地址,且被告下落不明,法院必须履行严苛的公告程序。这不仅大幅延迟了判决生效时间,更给债务人转移财产留下了“窗口期”。《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允许当事人事先约定送达地址。一旦有了该约定,即使被告拒收邮件或失联,法院将文书邮寄至约定地址即视为“合法送达”,案件可直接进入缺席审理程序,缩短诉讼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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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明确化:要求借款人在借条中确认收件地址,并确认该地址适用于一审、二审及执行阶段。

➣ 多维确认:建议同时约定接受送达的手机号、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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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地址确认:借款人确认以下地址为司法机关及出借人向其寄送文书的送达地址:【具体地址】;联系电话:【手机号】;电子邮箱:【邮箱】。若上述信息变更未书面通知出借人,司法机关及出借人向上述地址寄送文书,无论签收与否,均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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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编辑:卜玉 唐雨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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