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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chinatimes.net.cn)记者李明会 北京报道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份一审判决书显示,广东某公司广州分行原行长关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申请3亿元授信额度并催促审批部门加快审批,非法收受现金500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万元。

《华夏时报》记者从业内获悉,本案中的关某正是广东南粤银行广州分行原行长关忠。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关忠在2017年5月18日至2019年3月18日期间担任该分行负责人,其此次涉嫌的收受贿赂行为,恰发生在2018年底任职期间。

该案发生后,广东南粤银行采取了哪些措施加强风控系统建设?后续又将如何加强对分行高管及信贷审批权的监督与约束?3月17日,《华夏时报》记者致函该银行披露邮箱,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将协助转达并提醒相关负责人。不过截至发稿前,记者并未收到回复。

行长收受好处费,3亿元授信审批“一路加速”

一审判决书显示,2018年底,关忠在担任广东南粤银行广州分行行长期间,接受秦某的请托,为对方在该分行申请3亿元人民币授信额度,并催促下级审批部门加快审批,分行层面审批结束后,让分行业务部门催问总行审批部门,以此加快审批贷款进度,为秦某提供帮助。

在3亿元贷款批下后,为感谢关忠,秦某分两次向其行贿,分别贿送现金400万元、100万元,合计500万元。为掩饰这笔非法资金的去向,关忠在收取好处费后,特意安排其司机将全部现金存入司机名下银行卡,再由自己控制该账户,通过转账方式将上述钱款转入自己名下账户,并用于个人消费。

2024年1月25日,关忠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受贿犯罪事实,案发后还主动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及孳息共计504.8556万元。

该案于2024年5月13日立案审理,庭审中,公诉机关结合案件事实,建议对关忠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至三年,并处罚金。关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其辩护人则以关忠具有自首、全额退赃、系初犯等情节为由,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一审判决显示,法院采纳了从轻处罚的建议,但并未采纳缓刑建议。一审法院表示,考虑到本案犯罪数额巨大,不符合适用缓刑条件,故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关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其退缴的违法所得及孳息共计504.8556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对此,上海新古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怀涛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辩护人提出的缓刑建议未被采纳,关键在于基础事实——受贿50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根据刑法规定,此档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虽然关忠具有自首、退赃等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法院综合考虑后,认为因为数额巨大,在考量所有从轻情节后,仍判处其三年有期徒刑,因为自首属于“可以”减轻而非“应当”减轻。

“因此,法院的判决既认可了法定从轻情节,又坚持了罪刑相适应原则,量刑符合法律规定,对金融领域职务犯罪应能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王怀涛如是说。

信贷审批权沦为谋利工具暴露银行风控漏洞

“从本案披露的细节来看,该城商行在大额授信审批流程中暴露出的内控漏洞具有相当的典型性。”在王怀涛看来,本案中最主要的问题在于权力过于集中,缺乏有效的制衡机制。

“作为分行行长,关忠能够直接干预甚至催促下级审批部门加快进度,并在分行层面审批结束后,还能通过业务部门催问总行审批,贷款审批的独立性严重缺失,未能实现‘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基本原则。”王怀涛进一步表示,该行对高管人员的异常行为缺乏动态监测,对于贷款发放后的跟踪管理流于形式。“500万元现金能够轻易被收受并通过司机账户清洗后转入个人账户,银行内部的风控系统对此毫无察觉,说明对大额资金往来、特别是高管人员及其近亲属、司机等关联账户的异常流动缺乏有效的监控预警机制。同时,秦某在获得贷款后立即向关忠输送巨额利益,这种明显的利益输送链条在贷后管理中未被发现,暴露出贷后检查的缺失。”

一位资深银行业人士也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指出,该案暴露出城商行大额授信审批环节存在典型内控漏洞,如行长权力过于集中缺乏有效制衡、授信审批流程形式化实质性审查不足、贷前调查依赖分行报告总行风控穿透力弱等。

在这位资深银行业人士看来,中小银行应从制度上防范高管利益输送,如建立分级授权与集体决策机制,单笔大额授信需总行审批委员会复核;强化独立贷前调查团队,交叉验证客户信息;压实全流程责任,明确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监控各环节主责任人,建立终身追责与绩效挂钩机制,确保风控责任穿透到底。

王怀涛补充道,中小银行要从制度上防范此类高管权力寻租,关键在于建立“不能腐”的制度笼子。

“首先,重构授信审批权力架构,严格推行‘审贷分离’和‘分级审批’,明确界定分行行长在授信流程中的权限边界,杜绝其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现象,重大授信项目可考虑强制实行总行派驻风险官制度,拥有一票否决权。”王怀涛进一步表示,其次,要建立关键岗位人员的异常行为联防联控机制,将高管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的账户纳入反洗钱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监控范围,对其经手的贷款客户及其关联方与本人的资金往来实施穿透式监管。

“在压实全流程风控责任方面,要细化贷前调查的双人实地核验和尽职免责要求;贷中审批要引入外部专家评审或独立审批人制度,确保审批意见的独立性;贷后管理则要实行名单制动态跟踪,一旦发现贷款资金流向异常或企业突然向高管输送利益等风险信号,应立即启动预警和问责程序,确保全流程责任落实到人。”王怀涛如是说。

责任编辑:冯樱子 主编:张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