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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启动整整六年,补偿款却一分未见!刘女士的房屋自2016年被纳入棚改项目后,一直未获安置补偿。多次沟通无果后,她选择依法维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政府不能以“未达成协议”为由无限期拖延,最终判决责令区政府在90日内作出补偿决定。本案再次明确:作出公平补偿决定是征收机关不可推卸的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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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项目启动六年,安置补偿申请石沉大海

刘女士(化名)在某市某区拥有房屋。2016年7月X日,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刘女士的房屋被纳入“绿化路棚改项目”征收范围。

然而,在征收程序启动后的长达六年时间里,刘女士未获得任何补偿。直至2021年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她才正式确认自己属于该征收项目的被征收人。2022年3月,刘女士区政府邮寄了书面的安置补偿申请,但区政府在签收后未作任何答复

为维护自身获得公平补偿的合法权益,刘女士在圣运征地拆迁王兰律师的协助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区政府履行补偿安置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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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过程与焦点:是“被征收人不配合”还是“行政机关不

作为”?

争议焦点一:区政府是否负有作出补偿决定的法定职责?

区政府主张,其征收行为合法,已公布补偿方案。未能补偿的原因是“刘女士始终要求按有照房屋补偿”、“不配合征收工作”,导致双方未能达成协议。言下之意,是刘女士的不配合导致了补偿程序的停滞。

圣运王兰律师严正指出,区政府的辩解混淆了“协商签订协议”与“依法作出决定”两种不同的法律程序。王律师援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驳斥:,条文明确规定,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政府作出补偿决定。本案征收决定的签约期早在2016年8月X日就已届满。行政机关不能以“被征收人要求高”、“未达成协议”为借口,无限期拖延履行其作出补偿决定的法定义务

法院完全采纳了这一观点,明确指出,在签约期内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区政府依法负有作出补偿决定的职责,其长期不作为缺乏法律依据

争议焦点二:无产权证照房屋应适用何种补偿标准?

区政府主张,案涉房屋为无证房屋,应严格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中关于“无照房屋”的政策进行补偿,不能等同于有证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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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运王兰律师认可对无证房屋的补偿需依据相关规定,但强调执行中必须查清事实、精准适用。王律师指出,区政府虽在诉讼中提交了房屋建设年份鉴定报告等证据,但在长达六年的时间里并未依据这些调查结果主动作出任何具体的补偿认定或决定,属于怠于履职。同时,王律师对补偿标准的合理性提出了监督意见,提请法院注意,即便按无证房屋处理,其最终补偿结果亦应符合公平原则

法院判决在支持按“无照房屋”政策处理的同时,明确要求区政府必须结合房屋面积测量报告、建设年份鉴定报告及实际情况,依法作出认定和处理,实质上是对区政府简单化、拖延化处理方式的一种司法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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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征收补偿不是“可选项”,而是政府的“必答题”

(1)作出补偿决定是政府的法定职责,不容以“未达成协议”为由拒绝履行

征收补偿的过程包含协商与决定两个阶段。协商是前置程序,目的是争取双方合意;但当协商失败时,法律强制规定了行政机关作出单方补偿决定的义务,以保障征收项目顺利进行并终结权利义务的不确定状态。政府不能将“达成协议”作为支付补偿的唯一前提,否则将赋予行政机关通过消极协商无限拖延补偿的权力。

(2)对于无证房屋,仍需依法调查并给予公平处理

圣运律师指出“无证”不等于“无权利”,更不等于“零补偿”或“可随意补偿”。法律及相关政策对历史形成的无证房屋,通常会根据其建设年代、实际用途、居住情况等因素设定相应的补偿或补助办法。行政机关必须履行充分的调查认定职责,确保补偿方案适用于具体个案的合理性。当事人有权要求行政机关说明补偿标准的计算依据和事实基础。

(3)主动行使权利,打破拖延僵局

圣运律师提醒,面对征收方长期拖延,被征收人不应消极等待。如同本案,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明确自身权利,通过书面申请固定对方不作为的证据,最终通过行政诉讼启动司法审查,是打破僵局、推动问题解决的有效法律途径。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有力地重申了行政机关在征收补偿中的主动作为义务。它明确宣告,征收决定一旦作出,提供公平补偿就是政府随之而来的、不可推卸的法定责任,这一责任不因协商的困难或房屋产权的瑕疵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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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 圣运律师 | 视觉 编辑 |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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