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人周某在银行办理业务后,离开时不慎在门口台阶上摔倒,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事后,她将银行诉至法院,索赔15万余元。

3月24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在一审判决驳回周某全部诉讼请求后,安徽铜陵市中院于近日作出二审判决。二审认为银行应承担30%赔偿责任,并改判银行赔偿周某损失3.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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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意图 资料图片

案情:

老人在银行办业务后

不慎在门口台阶上摔倒致十级伤残

一审法院认定,2023年12月24日下午,周某至铜陵某银行某支行(以下简称某支行)办理存取款业务。业务结束后,她离开时在银行门前台阶上不慎摔倒。当天,她被送医治疗,经诊断为胫骨骨折(右)、腓骨骨折(右)等。在医院接受手术后,她于2024年1月18日出院。2024年10月7日,她再到医院住院,行“右胫腓骨骨折术后钢板螺钉取出术”,并于两个月后出院。2025年4月,经某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周某的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

审理中,某支行申请对周某的伤残等级重新鉴定。2025年10月,经法院委托,安徽某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结论,周某因外伤致右胫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右腓骨下段骨折,经治疗后遗留右踝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未达75%),构成十级伤残。

另查明,当地2023年12月17日、18日系雨雪天气,19、20日为阴天,21至24日为晴天,24日当日气温为零下5℃至8℃。某支行自成立以来,就在门前每级台阶上均张贴“小心地滑”“小心台阶”等醒目标识和标牌。

判决:

一审驳回老太全部诉请

二审改判银行担责30%赔偿3.2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被侵权人认为侵权人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周某主张在某支行办理存取款业务结束后离开时,因门前台阶湿滑,该支行未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未铺设防滑垫)而摔伤。某支行否认当日台阶地面湿滑,并提供了在门前台阶张贴警示标识、标牌的照片,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尽到了足够的提示义务,未违反应当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周某未提供事发现场台阶湿滑(或有积雪、积冰等)的照片、报警记录等证据,以证实其摔倒是因某支行台阶湿滑导致,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据此,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周某的诉讼请求。

因不服一审判决,周某提起上诉,请求改判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另查明,铜陵市气象台于2023年12月19日10时06分发布低温冰冻蓝色预警信号,12月22日9时25分发布低温冰冻蓝色预警信号。经现场勘查,某支行门前台阶朝北,处背阴处。

法院认为,事发当天为低温天气,最低气温在冰点以下,且银行台阶背阴,光照不足,室外容易发生低温结冰风险。银行出口台阶处系其经营场所建筑物的组成部分,某支行作为经营场所管理者,应当主动做好低温冰冻天气安全风险防控工作,主动排查台阶、湿滑区域等安全隐患,并通过设置醒目标识、加装防护设施等措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某支行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发时其已经履行适当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周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周某在低温冰冻天气经过公共场所时应当留意脚下环境,在上下台阶时注意防范,避免滑倒受伤,其自身未充分注意,应对自身的损失承担主要的责任。

在认定周某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8项损失共计10.8万余元后,法院确定该损失应由某支行承担30%的赔偿责任。据此,今年3月16日,铜陵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某支行赔偿周某各项经济损失3.2万余元,驳回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红星新闻记者 姚永忠

编辑 杨珒

审核 王光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