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没有借条,仅有转账记录和聊天记录,法院如何认定?
近日,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未持有借条,仅以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向法院起诉,承办法官结合案件事实与证据情况,依法厘清双方权利义务,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实现案结事了。
基本案情
01
原告谭某与被告文某系高中同学,双方素有经济往来。2018年底至2019年间,文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多次向谭某提出借款请求。自2019年1月起,谭某通过多种方式向文某交付款项:1. 2019年1月8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文某出借28000元;2. 2019年7月8日,再次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文某出借7000元;3. 2019年8月16日至2020年8月1日期间,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4笔向文某出借共计2358元。以上款项合计37358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或出具借条,仅通过微信沟通借款事宜。
2019年至2024年间,文某多次向谭某偿还部分款项:1. 通过微信转账方式还款740元(含2019年5月3日90元、5月4日300元、11月1日350元);2. 2019年1月15日至2月2日期间,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分3笔还款共计5999.99元。上述还款合计6739.99元,尚欠谭某借款本金30618.01元未予清偿。谭某遂将文某诉至赫山区法院,要求其偿还借款本金及占用期间利息共计30658.83元。文某则抗辩,案涉款项多为过年打牌AA制、共同消费或其他往来,并非借款,仅认可15000元为本金,且已基本偿还,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抗辩主张。
承办法官在查清事实、核查证据的基础上,结合案件事实与证据情况,依法厘清双方权利义务,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积极开展调解工作,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 根据调解协议,文某确认尚欠谭某借款本金29618.01元,并承诺分期偿还;谭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终于实现案结事了。
法官说法
02
本案的核心,是仅有转账凭证时,借贷关系如何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谭某提交的转账记录证实款项已实际交付,微信聊天记录完整反映了借款合意及催讨过程。文某虽主张款项为共同消费、打牌AA制,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其抗辩依据不足。
结合全案证据,承办法官从法理和情理两方面入手,一方面向双方释明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另一方面耐心倾听双方诉求,积极疏导情绪,努力寻找双方利益的平衡点。经过多次沟通和协商,最终促使双方放下成见,达成了一致的调解协议。
03
1. 签订书面协议:民间借贷尽量写好借条,明确金额、利息、还款时间;
2. 保存电子证据:聊天记录、催款记录、通话录音等均为合法证据,不要随意删除;
3. 举证责任到位:若被告主张款项为共同消费、赠与、投资等,应当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来源: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官网
三审:李 杏
二审:皮宣文
一审:李鑫航
供稿:吴 畅
2026年第50期之一
总第195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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