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以司法裁判敲响交通安全警钟。

2025年12月,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追尾前方同向行驶的小型普通客车,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经公安认定,王某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经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王某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悔罪,法院依法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是不可逾越的法律红线,更是保障自身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基本准则。法官表示,广大机动车驾驶人务必增强法治意识、安全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坚决摒弃侥幸心理,自觉抵制酒后驾驶、醉酒驾驶等违法行为,共同维护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吉林日报全媒体记者 冯荟羽

责编 冯荟羽

二审 丁美佳

终审 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