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宜宾高县发生的一起故意伤害案,该村支书郭长军因琐事冲突,暴力殴打身患残疾的村妇罗敏,致其轻伤二级,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法院最终却作出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事件背后的是非曲直让我们产生质疑!
2023年1月25日,地点位于四川宜宾高县文江镇。受害人罗敏是当地胜利村村民,自身身患残疾,其丈夫更是长期瘫痪的二级残疾人,家中还有两个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全家生活本就举步维艰,生活重担全部压在罗敏这位残疾妇女身上。事发当天,罗敏前往新时代小区电商平台办公室,找到村支书郭长军,本意是反映自家的困难问题,寻求帮助。
可罗敏抵达现场后,却发现郭长军并非在处理村务,而是与文江镇党委书记刘仕文以及另外两名村支书一同打麻将。性格耿直的罗敏随口与在场的村支书杨奎打招呼,询问是否在打牌,这一行为引发了郭长军的不满,当即出言辱骂罗敏。本就生活困顿的罗敏面对无端辱骂,情绪瞬间爆发,双方随即发生言语争执。
争执过程中,郭长军全然不顾村支书的身份,也无视罗敏残疾人的身份,对其实施了粗暴的暴力行为,扇耳光、拳打脚踢、抱摔、撕扯头发等施暴手段接连施加,罗敏毫无反抗之力,最终被当场打晕。而在场的文江镇党委书记刘仕文并未及时制止暴力,只是在一旁旁观。罗敏的残疾丈夫与两个未成年女儿目睹了整个施暴过程,面对亲人被殴打却无能为力,身心遭受极大冲击。
事发后,罗敏被紧急送往高县人民医院救治,住院治疗长达44天。经医院诊断,罗敏腰L3、L4椎体撕脱骨折,腰L5椎体双侧弓峡部裂,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后续复查还发现遗漏的尾椎骨折,且形成陈旧性骨折。经高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罗敏腰3、4椎体右侧横突撕脱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西南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一步鉴定确认,该损伤与此次外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郭长军的踢踹行为是导致罗敏骨折的直接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郭长军的暴力行为,已明显触犯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案件随后进入司法审理程序。
法院判决:构成故意伤害罪,却免于刑事处罚
2025年3月19日,高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郭长军犯故意伤害罪,但免于刑事处罚。这一判决结果,与大众对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普遍认知形成反差,迅速引发社会各界的质疑与讨论。
法院在判决书中,列出了免于刑事处罚的三大核心理由:其一,被害人罗敏存在过错,事发时罗敏处于酒后状态,使用手机欲拍摄郭长军等人引发争端,扭打过程中又辱骂对方,激化了双方矛盾;其二,郭长军具有自首情节,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三,郭长军系初犯、偶犯,案发后已垫付罗敏的医疗费用,主观恶性不大、人身危害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且此前已因该事件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日并执行完毕,综合考量后,依法作出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
法院的判决理由看似有据可依,却在社会层面引发巨大争议,核心矛盾集中在三大方面。
首先,被害人过错的认定引发质疑。罗敏作为村民,发现村支书在工作时间聚众打牌,本就属于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其拍摄行为本质是对基层干部履职的监督,并非无端滋事。即便罗敏存在酒后言语不当,也不能成为村支书实施暴力殴打残疾人的正当理由,村支书作为基层公职人员,理应理性处理矛盾,而非动用暴力,将言语冲突升级为刑事案件,将过错全部归咎于残疾受害人,有失公允。
其次,村支书施暴行为的性质与“主观恶性小”的认定相悖。郭长军身为村支书,本应恪守职责、关爱弱势群体,却在公众场合,当着受害人残疾丈夫与未成年子女的面,暴力殴打残疾村民,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更严重损害了基层干部的形象,破坏了干群关系,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绝非“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可以概括。
再者,残疾人权益保护的法律初衷被忽视。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要加强残疾人权益保护,对侵害残疾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理应依法从严惩处。郭长军的施暴对象是身处弱势的残疾妇女,其行为对受害人的身体和精神造成双重伤害,也让本就困难的家庭雪上加霜,法院判决未充分考量受害人的弱势身份,与残疾人司法保护的原则存在偏差。
面对法院的一审判决,受害人罗敏无法接受,其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未得到充分保障,施暴者的违法行为未受到应有的惩罚,目前已依法向上级司法机关提起申诉,希望能够重新审理此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案件的后续进展,仍需等待上级司法机关的审查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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