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无锡,一位老人在小区旁边的河道洗拖把,不慎坠河溺亡。家属悲痛之余,将河道管理部门和街道告上法庭,索赔91万。理由是:河道离小区太近,没有警示标志,管理方必须负责。案子经过一审、二审,结果让很多人直呼解气——原来不是谁死谁有理,不是想讹就能讹。
江苏无锡某个老旧小区,紧挨着一条河道。小区里的居民平时洗衣、洗菜都习惯去河边,图的就是方便,还省水费。
刘某是小区业主,那天他拿着拖把到河边清洗。在家涮拖把多费水啊,还得交水费,小区旁边就是河道,不用白不用。
可谁也没想到,这一次洗拖把,老人再也没能回家。
刘某年纪大了,头重脚轻,在河边洗拖把时不慎踩空,掉进了河里。虽然周围有人第一时间呼救,但等救援人员赶到,老人已经没了生命体征。
为省几块钱水费,搭上一条命,真是让人唏嘘。
二、家属索赔91万:河道离小区太近,出事不找你找谁?
家人的悲痛,很快变成了愤怒。他们翻来覆去地想:老人是在河道出的事,河道管理部门和街道肯定有责任。
家属的理由是:河道离小区不到10米,居民平时都在河边活动,这么近的地方,竟然没有醒目的警示标志。管理方明知道有安全隐患,却没有采取足够的防范措施。
在他们看来,老人出事,管理部门难辞其咎。家属核算了丧葬费、抚养费等费用后,把河道管理部门和街道告上法庭,索赔91万。
意思很直白:出事了不找你找谁?
三、法院两审判决:成年人的安全,自己负责
一审法院认为:这条河是开放性河道,不是专门的公共活动区域。居民日常在河边活动是自发行为,河道管理部门和街道已经按照规定进行了基础维护,没有证据表明他们存在失职行为。一审驳回了家属的诉求。
家属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开放性河道的风险具有普遍性,老人作为成年人,应当具备基本的安全认知。自行前往河边清洗拖把,属于个人行为,应当对自身安全负责。不能因为意外离世,就把责任随意转嫁给管理部门。
家属从悲痛到愤怒,再到最后的无力,情绪可以理解,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是谁哭得惨、谁的理由听起来更委屈,谁就能胜诉。
四、法律分析:为什么法院不支持家属索赔?
很多人觉得家属索赔91万太离谱,但从法律角度来说,法院的判决有明确的依据。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要认定侵权责任,必须满足四个要件:有侵权行为、有损害后果、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过错。
本案中:
· 河道是开放性自然空间,不是封闭管理的公共活动场所
· 管理部门已履行常规维护职责,没有证据显示存在管理失职
· 老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在河边洗拖把的风险
· 老人失足溺亡属于意外,管理部门并无过错
法院的判决,说白了就是一句话:成年人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不能因为出了事,就随便找个人来赔钱。
五、网友热议:如果这都能赔,长江黄河得加盖子
这案子在网上引发热烈讨论,网友的评论一个比一个犀利:
“如果官司成功了,长江黄河应该加盖子,否则以现在那些老人的做派,相关部门得赔破产。”
“以后谁喝水喝死了,是不是要找自来水公司?走路累死了,是不是要找路政?”
“这案子法院干嘛要去理呢,社会的悲哀。怪不得现在老人摔倒了没人敢扶。”
说实话,网友这些话虽然有点极端,但说出了一个道理:如果只要出事就让管理部门买单,那公共设施建设将无从谈起。
老人为了省点水费去河边洗拖把,本身是个人选择。成年人该对自己的行为风险有基本判断。家属开口索赔91万,把公共河道当成自家后花园的延伸,这个逻辑确实站不住脚。
结语:法律保护弱者,但不纵容无理取闹
这个案子的判决,守住的不仅是法律底线,更是给那种“碰瓷式”维权敲响了警钟。
“谁死谁有理”的陈旧观念,该改改了。不是谁哭得惨、谁家死了人,谁就有理。法律保护弱者,但绝不纵容无理取闹。
有人可能会说:家属已经够惨了,法院判他们输,是不是太冷血了?
但换个角度想:如果这种索赔都能成功,以后公共河道、公园、马路,哪个地方还敢正常开放?成年人的安全,终究要靠自己负责。
对此,你怎么看?你觉得家属索赔91万,是合理的维权,还是“讹天讹地讹空气”?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来源: 综合自江苏无锡法院公开审理信息及媒体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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