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云南一个村子里,56岁的奶奶吴某带着两个小孙子上山挖红薯。大的才3岁多,小的才2岁多,正是离不开大人的时候。可就在挖红薯的时候,奶奶做了一个让人匪夷所思的决定——让这两个走路都还晃晃悠悠的小家伙,自己结伴走山路回家。
悲剧就这么发生了。下午4点多,3岁的小孙子独自回了家,可2岁的弟弟却没了踪影。后来,同村的村民张某新在路过一块水田时,发现水里浮着个孩子,捞上来一看,正是那个2岁多的娃。虽然村民拼命施救,但孩子还是没能挺过来,当时水田里的水也就一尺多深,刚没过大人膝盖,却成了夺走幼童性命的“深渊”。
孩子没了,家人心痛是肯定的。但接下来家属的操作却让人大跌眼镜。他们没有反思自己让两个幼儿独自回家的疏忽,反而把锅甩给了农田的承包人,一纸诉状把人家告上法庭,索赔49万多。家属的理由是,农田承包人没有设置警示标志,也没有采取防护措施,才导致了悲剧。
一审法院的判决很硬气:驳回!法院给出的理由也很实在:这块田是人家承包的农田,用来种地的,又不是公园、商场这种公共场所,承包人没有义务对不特定的人群进行安全保障。说白了,这田不是谁都能随便进的“游乐场”。
家属不服,提起上诉,把索赔金额降到了9.9万,要求承包人承担10%的责任。他们觉得,哪怕承包人只有一点点责任,也能给自己一点心理安慰。
然而,二审判决再次给了家属一记“回旋镖”,维持原判!法院再次强调,这起悲剧的核心根源,是监护人的严重失职。吴某作为监护人,明知道两个孩子都年幼无知,还让他们脱离监护独自出行,这是极度不负责任的行为。正是这种疏忽大意,直接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说实话,这起案件判得真不冤。农村的田地本就是生产用地,要求承包人给自家田地围上栏杆、立上警示牌,这不仅不现实,也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反观家属,孩子出事后,既没及时报警,也没做尸检,连确切的死亡原因都没法确认,就急着找人“背锅”。
《民法典》里写得清清楚楚,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负有保护人身安全的职责。这起案件给所有家长和老人都敲响了警钟:孩子的安全容不得半点马虎,监护责任更不能“打盹”。别让一时的疏忽,成为永远无法挽回的遗憾,更别在出了事后,把责任推给无辜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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