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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参与盗窃并收购高架建材废品被公诉,苏义飞律师团队有效辩护,一人获缓刑

2024年12月,由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李琦、苏义飞、金雨爽律师团队辩护的“N某、Z某、T某涉嫌盗窃罪”一案,在肥东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三名被告人中,T某因积极退赔、认罪认罚且系从犯,获从轻处理,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主犯N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Z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

案件回顾:夫妻二人多次收购盗窃的工地建材

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3月至2024年3月期间,被告人N某夫妻多次参与盗窃并收购高速护栏板、螺纹钢筋等建材,涉案金额巨大。

2023年3月,N某伙同他人参与盗窃并收购高速护栏板24.32吨,变卖获利6.5万余元。2024年3月,N某伙同妻子T某及被告人Z某,先后两次盗窃螺纹钢筋共计65.57吨,销赃获利18万余元。经价格认定,涉案钢筋价值22.4万余元。

律师辩护:从犯认定+退赔谅解+认罪认罚

案件侦查阶段起,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李琦、苏义飞、金雨爽律师分别担任三名被告人的辩护人。针对T某,律师团队重点提出其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系从犯,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积极退赔被害单位7万元并取得谅解等辩护意见,建议法庭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T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部分退赔并取得谅解等情节,符合缓刑适用条件,遂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解读:涉案财物性质认定是关键

苏义飞律师在庭后表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涉案财物是否属于“无人看管”的废品。根据在案证据,案发工地均有明确管理单位,建材堆放有序且有监控覆盖,不属于“废弃物品”,被告人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他同时提醒,近年来部分人员因误判工地建材为“废品”而擅自取走,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公众切勿因一时贪念触碰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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