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鹞环保4月17日公告,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王洪春收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王洪春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60万元(已折抵及缴纳)。没收违法所得526.40万元上缴国库。公告指出,王洪春未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管职务,上述判决不影响其股东权利行使及公司管理层规范运作,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目前公司日常经营秩序正常,各项业务稳步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