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3年5月,李先生在某知名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保额30万元,附加多次赔付条款。

一年过后,他由于四肢没力气,以及肌肉萎缩这类状况,跑去三甲医院看诊。经过神经科专家的诊断,确定是“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ALS)”,与此同时还被判定为“中度运动神经元病”。

出院后李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主张其已符合合同约定的“中度重大疾病”赔付条件。

不过保险公司出具《理赔决定通知书》,以“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中度疾病标准”为由拒绝赔付,并指出:虽然诊断名称相符,但被保险人尚未满足“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的具体评估指标。李先生不服,遂提起诉讼。

这个案例,并非仅仅是个例。近些年来,“中度运动神经元病”已然成为重疾险理赔引发诸多争议的高发领域。众多患者,明明已经被权威的医疗机构所确诊,不过却依旧遭遇到保险公司不予赔付的状况。这样的问题,究竟出现在何处呢?是医学标准与保险条款之间不相契合,还是在投保之时存在信息不对等的情况所致呢?

作为一名有法院员额法官经历的执业律师,经手百来起保险纠纷案件,并且长期担任数家保险公司法律顾问。我明白这类案件背后的复杂情形,它不仅是医学与法律的交叉之事,更是格式条款解释权、告知义务履行以及保险最大诚信原则之间的深度博弈。

二、保险合同如何定义“中度运动神经元病”

我们来看一份典型的保险合同对“中度运动神经元病”的定义: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这一条款看似清晰,实则暗藏玄机。

从医学角度而言,“运动神经元病”是一个统称,其中包含好几种亚型,最典型的便是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ALS),也就是人们常说的“渐冻人症”,此病症具有不可逆且会逐渐加重的特性,会较早出现肢体无力、吞咽不畅等症状,最终致使全身瘫痪。

但保险公司在条款设计上,并未采用纯粹的医学诊断作为理赔依据,而是引入了功能评估标准——即是否“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这六项活动通常指,穿衣,进食,起居,如厕,行走,沐浴。

如此设定,原本是为了防止轻症冒充中症,把控赔付风险,可从法律和公平性的角度来讲,问题就跟着冒出来:到底谁来做评估?按照啥样的标准去评估?评估的结果能不能进行复核?

在我过去审理的一起类似案件中,保险公司仅凭门诊病历中“尚能自行行走”一句话就认定患者不满足“行走障碍”标准从而拒赔。而实际上,该患者已需助行器辅助,且进食时常呛咳,存在明显延髓受累表现。法院最终采纳了我的观点:功能评估应基于专业康复机构或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的报告,而非保险公司单方面主观判断。

进一步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这样“无法独立完成两项日常活动”这一限制性条件,是否属于免责条款?

我的独立分析认为:是的它实质上构成了免责条款。

理由如下:

这条款不在合同正文的“责任免除”那一块反倒藏在“重大疾病定义”里面;

其作用是缩小保障范围,排除部分已确诊患者的赔付权利;

投保之人在投保的时候,通常就只盯着疾病名称看,很少留意那些藏着的功能性门槛,

因此若保险公司未能就此类条款进行加粗、加黑提示,或未通过录音录像等方式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则该条款依法不应生效。

这一点在(2025)陕01民终1793号判决中有充分体现:法院认定,尽管保险公司对“责任免除”部分做了加黑处理,但对于“重大疾病定义”中的限定条件未予特别提示,故不能视为已完成说明义务,相关限制性条件不得作为拒赔依据。

三、如何判断自己是否符合“中度运动神经元病”的理赔条件

要是你或者家人已经被确诊为运动神经元病,想要去申请理赔,那建议从下面这三个维度来系统地自我检查一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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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学诊断是否明确

核查医院所开诊断证明里,是否有下面这些关键词:

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ALS)

进行性脊肌萎缩症

原发性侧索硬化症

进行性延髓麻痹

请注意:仅仅写“神经元损伤”“周围神经病变”这类比较模糊的表述,是没办法当作理赔依据的,得有明确的疾病分类来支撑才行哒。

2.功能状态是否有客观记录

保险公司常以“生活尚能自理”为由拒赔。因此务必保留能够证明功能受限的证据:

康复科出具的《日常生活能力评定表》(ADL评分);

吞咽功能检查报告(如videofluoroscopicswallowingstudy);

步态分析报告或使用助行器具的照片、发票,

家属陪护记录、护理日记等辅助材料。

我在代理一起案件时,当事人虽能短距离行走,但ADL评分为45分(满分100),明确显示“穿衣、进食、如厕”三项需他人协助。我们以此为核心证据提交法院,最终获得胜诉。

3.条款理解是否存在歧义

当合同规定“须满足……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时应注意:

“独立完成”是指完全不需要他人帮助,哪怕只需要他人搀扶也算“非独立

“两项”是累计满足即可,不要求同时发生。

要是出现延髓方面的症状,比如像“构音障碍”,还有“吞咽困难”这类状况,即便肢体还能够活动,也极其有可能符合“进食”障碍的判定标准。

除此之外,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这就意味着,要是你提供了初步的医疗方面的证据,举证的责任会转到保险公司那边,他们得去证明你确实能够独立做完两样以上的活动,不然就得承担不好的结果。

四、保险公司常见拒赔理由及专业反驳策略

实际操作里,保险公司针对“中度运动神经元病”的不赔理由主要就聚焦在下面这些方面:

拒赔理由一:“诊断名称不符,不属于合同列明疾病”

典型话术:“您患的是‘运动神经元损害’,不是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不在保障范围内。”

反驳观点:

这类说法混淆了医学术语与保险术语的对应关系,依据中国医师协会发布的《神经系统疾病分类标准》,“运动神经元病”本就是多种疾病的统称,ALS是其典型代表,只要临床表现、电生理检查(如肌电图等)、影像学结果均指向这类疾病,即便病历书写有所不同,也应结合整体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更关键的是,(2025)冀0426民初146号案件确立了裁判规则:对于格式条款的理解,应依照普通大众的认知水平,不可强行要求患者去知晓ICD编码或专业术语的差异,若保险公司称某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需拿出权威医学文献或行业共识予以证明,否则不能拒绝赔偿。

拒赔理由二:“尚未达到功能障碍标准”

典型话术:“病历显示您还能走路、吃饭不符合无法独立完成两项日常活动’的要求。”

反驳观点:

这是比较常见的技术性拒赔办法,不过它存在一个致命的问题:保险公司,时常会自己去解读病历,根本就没有委托专业机构去进行,关于“功能”这一方面的评估。

依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相应司法实践,日常生活能力的评估需由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或司鉴定中心执行。主观臆断式的核赔不应以保险公司理赔人员为依据而做出决策的重要考量点之一是不符合事实判断、专业性评判标准的体现形式与准则要求的行为和做法均应避免使用。。

依据办案经历而言,曾遇一客户,保险公司以其“能自己吃饭”为由不予赔付,不过调取住院时护士所记记录,发现其每日吃饭需耗时40分钟以上,且常呛着,还需护士帮忙拍背,据此申请重新鉴定,最终认定为“进食障碍”,成功拿到赔付。

核心策略:主动申请第三方功能评估,用专业报告打破保险公司的话语垄断。

拒赔理由三:“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处于等待期”

典型的表述就是:“您在投保之前就已经有手抖的状况,却没跟我们如实说,” “发病的时间是在等待期中。”

反驳观点:

此类抗辩需保险公司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保险人主张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必须证明:投保时已询问相关症状,该症状与当前疾病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投保人明知该症状可能影响承保决定。

生活中很多患者早期仅有些轻微乏力或肌肉偶尔跳动,极易被当作疲劳,根本不会往会发展成ALS方面去考虑,要是保险公司无法拿出体检记录、以往就诊等资料的证据链,仅靠猜测就拒赔,法院通常不太会偏向他们给予支持。

至于等待期问题,关键在于确定“初次确诊”时间。有些保险公司将“首次出现症状”视为出险时间,这是错误的。正确标准应为专科医生首次明确诊断之日,这也是2023)鲁0126民初940号案所确认的原则。

拒赔理由四:“属于康复治疗,不属于急性发作”

典型话术:“您此次住院主要是做康复训练,不符合重疾赔付条件。”

反驳观点:

这个理由属于偷换概念,重大疾病保险保障的是疾病本身的状况,可不是治疗的方式,只要疾病一直存在并且符合合同里规定的定义,不管是接受药物治疗、呼吸支持还是康复干预啥的,都不影响理赔的权利哒。

(2022)吉0382民初179号案明确指出:康复治疗是疾病发展的自然延续,不能因此否定保险责任尤其对于ALS患者而言,康复是延缓病情进展的重要手段,将其排除在外违背保险目的

结语

运动神经元病是一种较为罕见且残酷的疾病。患者不仅要承受身体功能逐渐丧失带来的生理痛苦,还常常面临经济压力与繁琐的理赔事务。保险本应是帮助人们渡过难关的有力保障,却在关键时刻变成一纸冰冷的法律文书,使患者及家庭陷入程序与情绪的困扰之中,倍感压抑与无助。

这种疾病不仅“冻结”了患者的身体,也带走了本应伴随的关注、理解与温暖。尽管保险旨在提供必要的物质支持,但若能在实际操作中更灵活、更人性化,将更有助于患者获得疗愈,也能以更温暖的方式回馈社会。我们亟需从制度根源进行改革,弥补现有缺陷,使保险真正成为助力而非负担,避免患者因繁杂程序而再次受到伤害。

作为一名毕业于985高校法学专业的法律人,又曾在法院一线审理大量保险纠纷,我深刻体会到:保险合同的本质不是文字游戏,而是风险共担的社会契约。

当前我国保险业正处于从“销售导向”向“服务导向”转型的关键时期。监管部门已多次着重地强调,对于“理赔难”的治理积极地推进构建更为透明、更为公正的理赔机制。不过制度的完善需凭借一个个具体的案例来推动,还需更多专业的人士参与其中,帮助普通人应对那信息不对称以及权力失衡的情形。

我想告诉每一位正在经历理赔困扰的朋友:你们并不孤单。面对拒赔通知,不必慌张,更不必放弃。你可以做的,是收集好每一份病历、每一次对话录音、每一条微信沟通记录;你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启动法律程序,让正义在法庭上得以伸张。

我也始终相信,真正的法治精神,不仅体现在判决书的文字里,更体现在每一个普通人面对强大机构时,依然敢于说“不”的勇气中。

如果你正面临类似的困境,请记住:疾病可以剥夺你的行动力,但不该剥夺你获得保障的权利。而我作为何帆律师,愿意用我在法院积累的审判思维、在保险公司工作过的实务经验,为你搭建通往公平理赔的桥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