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没有经历过这样的场景:停车、开门、下车——一个再普通不过的动作,却可能在不经意间酿成一场悲剧。
2025年4月,河南新野的陶女士正走在路上。突然,一辆停在路边的私家车左后门猛地打开,她来不及反应,被重重撞倒在地。经医院诊断,股骨转子间骨折,住院一个多月,最终构成十级伤残。
交警认定:驾驶员宋某和乘客赵某共同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陶女士无责。
可问题来了——陶女士住院花了近8万元,加上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总损失超过12万元。这笔钱,到底该谁出?驾驶员宋某说,我有保险;乘客赵某说,我只是开了个门;保险公司说,我们只赔驾驶员的那份责任,乘客的部分我们不赔。
驾驶员、乘客、保险公司,三方各执一词。陶女士无奈,一纸诉状将他们全部告上法庭。
那么,法院会怎么判?乘客开门伤人,保险公司到底该不该赔?“开门杀”事故中,司机和乘客的责任如何划分?保险公司的“内部份额抗辩”能成立吗?
近日,《法治60分》节目组特别邀请新野县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姚烽做客直播间,为我们抽丝剥茧、释法说理。
01 事故回顾:一个开门动作,行人十级伤残
2022年4月30日9时3分许,宋某驾驶小型客车在新野县健康路城郊乡政府西50米道路北侧临时停车上下乘客,左后座乘客赵某在开车门过程中,未观察后方情况,与由东向西步行的陶某发生碰撞,致陶某摔倒在地受伤。
经新野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宋某、赵某共同承担全部责任,陶某不承担责任。
陶某伤情严重:左侧股骨转子间粉碎骨折、左肩部等全身多部位受伤,住院31天,医疗费近8万元。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80天、护理期90天、营养期90天。
陶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29736.44元。
02 庭审激辩:保险公司拒绝全额赔付
庭审中,保险公司提出两大抗辩理由。
抗辩一:乘客的责任,我们不赔
保险公司认为,驾驶员宋某和乘客赵某共同承担全部责任,因此对于原告的损失,保险公司和乘客赵某应各自承担50%。乘客的那一半,不该由保险公司出。
抗辩二:驾驶员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商业险不赔。
保险公司称,事故发生时宋某在进行顺风车拼车接单,属于私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依据保险条款,商业三者险不赔偿。
此外,保险公司还对陶某第二次住院的部分医疗费提出异议,质疑其中有治疗其他疾病的费用。
03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付12.8万
针对保险公司的抗辩,法院逐一审查并作出认定:
关于“肇事逃逸”——不成立
保险公司主张驾驶员宋某逃逸,但交警事故认定书并未载明这一情节,保险公司也未能提交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不成立
法院调查宋某的滴滴等打车软件订单发现,宋某仅存在偶尔的顺风载客行为,并非以营利为目的,未导致车辆行驶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不构成改变车辆使用性质。
关于“用药合理性”异议——不采信
受害人治疗期间由医疗机构根据病情用药,超出伤者自身审慎注意义务,保险公司未能提交不合理用药的证据,法院不予采纳。
最关键的问题:乘客的责任,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法院认为:在道路交通活动中,同一辆车应作为一个整体。车辆的使用不仅包括驾驶,还包括乘客上下车等行为。本案原告的损害系驾驶人宋某、乘车人赵某的共同侵权行为导致,虽然二人均有责任,但保险公司仍应以被保险车辆承担的总体责任来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以宋某应承担的内部责任份额抗辩对外的责任承担,于法无据。
最终判决结果:
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陶某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8301.44元。
04 普法时间:这些法律知识请记牢
什么是“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68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通俗地说:共同侵权人作为一个整体,对受害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受害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或数个侵权人赔偿全部损失。连带责任人不能约定改变责任的性质,内部责任份额的约定对外不发生效力。
如果没有商业险,驾驶员和乘客怎么赔?
根据《民法典》第1213条:
先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险按合同约定赔偿;仍然不足或没有投保商业险的,由侵权人(驾驶员和乘客)根据各自过错程度划分赔偿比例。
如何避免“开门杀”?在此提醒广大司机和乘客:
01上下车前,通过后视镜及车窗仔细观察周围情况,确保安全再开门。
02学习“荷氏开门法”:用离车门较远的那只手开门,身体自然转动,便于观察后方。
03驾驶人要规范停车,停车后主动提醒乘车人观察前后方。
04乘坐人尽量从右侧下车,下车前观察确保安全,避免突然开门。
一个不经意的开门动作,导致行人十级伤残,驾驶员和乘客共同承担全部责任,保险公司赔付了12万多元。每一个交通参与者,都应当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司机要尽到提醒义务,乘客要尽到观察义务。只有人人守法,才能路路平安。
来源:《法治60分》节目组小佩、赵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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