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侵权案的原告所在地就是侵权结果地并取得管辖权?最高法:错错错!

作者:唐青林 聂靓婧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阅读提示:

(一)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中,原告能否在自己的住所地起诉侵权?本案中,最高法明确:侵权结果地应当理解为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发生地,不能仅以权利人认为受到损害为由,就认定原告所在地就是侵权结果发生地。这一规则对商业秘密案件的管辖确定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二)本案例为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根据《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

裁判要旨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中,侵权结果地应当理解为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发生地,不能仅以权利人认为受到损害为由,就认为原告所在地就是侵权结果发生地。

案情简介

一、湖北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以吴某某、陈某某和郑州某某电力清洗有限公司侵害其商业秘密为由,向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4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及维权合理支出。

二、吴某某、陈某某、郑州某某电力清洗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三、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被告不服,上诉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四、郑州某某电力清洗有限公司、陈某某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本案。

五、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是侵害商业秘密纠纷,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侵权纠纷的规定确定法院的管辖权,本案被诉侵权行为的实施地、结果地以及被告住所地均不位于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市中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因襄阳电厂所在地是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地之一,故襄阳市中院可以管辖并审理本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裁定:撤销一、二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实务经验总结

在商业秘密法律服务领域,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深耕近二十年,专注办理各类重大、疑难、复杂商业秘密民事纠纷与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案件,具备极为丰富的实战经验。理论研究方面,唐青林律师先后在中国法治出版社出版三部商业秘密专业著作:《商业秘密保护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商业秘密百案评析与企业保密体系建设指南》《商业秘密案件裁判规则——全面梳理中国商业秘密案件司法裁判规则》,系统构建商业秘密司法实务与理论体系。作为长期奋战在一线的专业律师,其经办的多起案件具有标杆意义,分别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度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以深厚理论功底与实战业务能力,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提供专业、可落地的法律解决方案。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帮公司保护商业秘密、帮技术人员不踩红线,避免未来发生类似商业秘密诉讼,唐青林律师团队提出如下建议:

(一)对权利人的建议:

1.善用证据证明管辖连接点。若希望在特定法院起诉,应收集该地与侵权行为有实际关联的证据,如侵权行为实施地在当地、侵权结果在当地发生(如侵权产品在当地销售、给当地客户造成影响等)、被告在当地有住所或经常居住地等。

2.避免因管辖问题导致程序空转。本案中,原告在荆州起诉后被移送至襄阳,导致诉讼周期延长。权利人应提前做好管辖分析,避免因选择错误法院而延误维权时机。

(二)对被告及潜在侵权人的建议:

1.积极提出管辖权异议。若原告选择与案件无实际关联的法院起诉,被告应及时提出管辖权异议,并提供证据证明案件应由其他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正是通过管辖权异议成功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

2.妥善保管与管辖相关的证据。被告应保留与侵权行为实施地、自身住所地等相关的证据,如营业执照、经营地址证明、合同履行地记录等,以备在管辖权异议中使用。

本案对司法实践的推荐作用和意义

本案在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管辖规则的完善方面具有重要的推进作用,对司法实践产生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

1.明确“侵权结果发生地”的认定标准,防止管辖泛化。

长期以来,部分当事人将“侵权结果发生地”宽泛解释为“权利人认为受到损害的任何地点”,尤其是“原告住所地”,导致管辖规则被滥用,增加被告应诉负担。本案明确:侵权结果地应当理解为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发生地,不能仅以权利人认为受到损害为由就认定原告所在地就是侵权结果发生地。这一标准有效遏制了管辖泛化,防止原告滥用诉权。

2.促进商业秘密案件管辖规则的统一。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往往涉及多个行为地,如何确定管辖法院在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本案确立了“侵权行为实施地优先,侵权结果地与实施地重合时不再单独认定原告所在地为结果地”的规则,为各级法院处理类似管辖争议提供了明确参考,有助于避免“同案不同管”的现象。

3.引导当事人合理选择管辖法院。

本案的裁判结果向当事人传递了明确的司法信号:选择管辖法院应基于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被告住所地等实际连接点,而非“想当然”地以原告所在地作为管辖依据。这将引导当事人在起诉前做好管辖分析,减少因管辖错误导致的程序空转和诉讼延误。

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二十九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是侵害商业秘密纠纷,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侵权纠纷的规定确定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湖北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起诉状中指控吴某某和陈某某违反劳动合同关于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的约定,违法利用其在工作期间获取的商业秘密,为郑州某某电力清洗有限公司开展业务。因此,湖北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指控的侵权行为是,吴某某和陈某某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以及陈某某作为法定代表人的郑州某某电力清洗有限公司明知陈某某和吴某某的非法行为仍然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对于吴某某和陈某某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这一被诉侵权行为而言,其侵权行为实施地应是涉案商业秘密的使用行为地。本案中,被诉使用该商业秘密实施清洗行为的行为地是某某电力(河源)有限公司、湖北黄石电厂、襄阳电厂、宁夏某某国际大坝电厂所在地,均不位于荆州市。对于陈某某作为法定代表人的郑州某某电力清洗有限公司明知陈某某和吴某某的违法行为却使用他人商业秘密这一被诉侵权行为而言,其行为实施地与前述吴某某和陈某某的被诉侵权行为实施地重合,亦不位于荆州市。因此,湖北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关于荆州市是侵害商业秘密的预备实施地的主张不能成立。侵权结果地应当理解为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发生地,不能以权利人认为受到损害就认为原告所在地就是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侵权结果地与上述侵权行为实施地重合,不位于荆州市。因此,湖北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关于荆州市是侵权结果地的主张亦不能成立。

吴某某和陈某某作为湖北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员工,涉嫌在工作中获知湖北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侵害商业秘密的具体行为种类。况且,湖北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起诉时也未将该行为列入其指控的侵权行为。因此,原二审裁定以陈某某、吴某某涉嫌在湖北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工作期间掌握涉案商业秘密为由,认定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发生在湖北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适用法律有误,应予纠正。

因吴某某、陈某某和郑州某某电力清洗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不位于荆州市,且湖北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吴某某、陈某某的经常居住地位于荆州市,故湖北省荆州市不是被告住所地。

综上,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被诉侵权行为的实施地、结果地以及被告住所地均不位于湖北省荆州市,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因襄阳电厂所在地是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地之一,故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并审理本案。

案件来源

湖北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郑州某某电力清洗有限公司、陈某某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16号]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

原创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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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简介

唐青林律师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法学硕士,具有超26年的法律服务经验。在商业秘密法律服务领域,唐青林律师“身经百战”,为近百个疑难复杂诉讼案例和非诉讼项目提供过各种形式的法律服务,积累了大量诉讼经验与胜诉案例,是国内商业秘密领域活跃的知名律师。

唐青林律师多年来一直奋战在商业秘密办案第一线,特别注意总结办案经验、梳理商业秘密领域的重要知识。近年来,他在中国法治出版社出版了《商业秘密保护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2008年)、《商业秘密百案评析与企业保密体系建设指南》(2013年)、《商业秘密案件裁判规则——全面梳理中国商业秘密案件司法裁判规则》(2022年)等三部专业著作。

唐青林律师的社会兼职职务包括:

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诉讼服务志愿专家(2018-2023)(2023-2028)

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知识产权与科技金融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北京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第十二届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导师

唐青林律师在知识产权(商业秘密)领域荣誉或奖项:

(1)唐青林律师当选2025年度LEGALBAND客户首选:知识产权律师15强

(2)唐青林律师荣登IPR DAILY颁发的“中国50位50岁以下知识产权精英律师”榜单

(3)唐青林律师荣登2025GCP知识产权专家30强榜单

(4)唐青林律师代理案件入选2015年最高检察院发布的“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5)唐青林律师团队代理案件入选最高法院公布的2023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6)唐青林律师荣获2023年度GRCD中国合规大奖"知识产权合规年度律师

(7)唐青林律师荣登2024年度中国区LegalOne实力之星榜单知识产权(商业秘密)

(8)唐青林律师荣获获LegalOne Merits (典范)奖

(9)唐青林律师代理案件入选2023年湖北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

(10)唐青林律师代理案件入选2023年湖北省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唐青林律师在商业秘密法律实务领域的实战业绩:

(1)经办的某商业秘密案件成功入选《最高法院2023年度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2)经办的某商业秘密案件成功入选《2015年最高检察院发布的“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3)经办的某商业秘密案件成功入选《2023年湖北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

(4)经办的某商业秘密案件成功入选《2023年湖北省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5)2024年代理的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代理原告)被某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该省唯一一件判赔额最高的案件;

(6)经办的多起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获得胜诉判决;

(7)经办的多起商业秘密案件成功争取到法院2倍或3倍惩罚性赔偿;

(8)经办的某商业秘密案件成功取得2亿元赔偿(超过此前判赔金额最高的香兰素案件1.59亿元);

(9)代理的多起被告客户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成功争取到法院判定不构成侵权的胜诉结果;

(10)代理多起被告人/被告单位涉商业秘密犯罪刑事案件,取得了无罪、检察院决定不予追诉的良好效果;

(11)协助多家企业客户完成企业商业秘密保密体系建设。

主编联系方式:

唐青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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