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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年,我有个师弟从法院离职做律师。那时候我还在体制内工作,离职前我给他说:“练好文字功底。文字功底不扎实,早晚要吃亏。”“做律师,拼的就是文字。”“但这个东西没有速成法,只有勤学苦练多写。”

这段时间我看了你们给我的几篇稿子,总体不大满意。有的太长,稍显拖沓,重点不够突出;有的太琐碎,案卷材料引用了一大堆,但主题不够鲜明;有的太片面,难以服人;还有的堆砌痕迹严重,整体感不强。

好的稿子,通篇都是一体的,各个段落相互衔接,各个句子层层递进。写起来一气呵成,读起来引人入胜。今天我主要讲讲律师文稿写作的几个技巧。更准确的说,这不该是技巧,而应该是方法和要求。

首先,能短不长,原则不要超过3000字。

首先,能短不长,原则不要超过3000字。

我看你们有些稿子写的很长,洋洋洒洒上万字。这种稿子谁看?谁能看得进去?谁能看完?要用社会上的观点看,“法官不好好看你的稿子,是他枉法”,“稿子越长,说明越认真”。

这是外行的认识。

3000字,是个硬杠杠。中办曾下过文件,要求各部委给中央的报告,原则上不得超过3000字。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附页。也就是,正文部分不超过3000字,如果有需要解释说明的具体情况,以“附件”方式一并报送。3000字,是符合人的阅读规律和阅读习惯的。

“你有多大的事,比各部委给中央报告的事还大?”“3000字,还不够你用的?”

其次,“能俗不雅”,尽量不用所谓的“法言法语”。

其次,“能俗不雅”,尽量不用所谓的“法言法语”。

“法言法语”其实是个伪命题。“法言法语”该源自于法,但你看哪个法律当中有那些“浅入深出”的“法言法语。”“观念不叫观念,叫理念;思路不叫思路,叫进路;诉讼双方不叫诉讼双方,叫诉讼两造。”造,你造个茄子。

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判多少年;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的,判多少年。刑法的哪条规定,有所谓的“法言法语”?刑诉法规定:一切知道案件真相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对办案机关的讯问,有如实陈述的义务,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可以拒绝回答。刑诉法的哪条规定,有所谓的“法言法语”?

法言法语,其实是学术语言。但你真给真正的知名专家去交流,他们说的也都是老百姓的话。

好的稿子,深入浅出,让人一看就懂。所以由这点看,我认为,网红律师郑爱利比清华大学劳东燕的水平高。同样一个事,郑爱利能用老百姓的话说清楚。劳东燕用学术语言绕来绕去,还说不清楚。

我前段时间刷视频,无意间看到劳东燕在内蒙一个律所讲课。她分析:“刑法中的“国家规定”为什么这么宽泛?一方面是因为要突出党的领导,让刑法渗透到生活的各个领域,加强对社会的管控;另一方面是各部委也弄不准行业规范,制定不出来适合的标准。”这种分析,缺的不是知识,是常识。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能够代表“国家”作出规定的,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各部委只代表部门,不能代表国家。所以,刑法中的“国家规定”除了法律外,还包括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各部委的规定,如果算作国家规定,实际是部门规章侵入刑法,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

两种观点,哪个有依据,哪个根基稳,哪个有道理?这都是不言自明的问题。但劳东燕的说法,更容易吸引眼球。所以,谁也不比谁高,只是谋生的手段不一样,我不让你们批评郑爱利。该批评的是占据国家平台,散布歪理邪说的劳东燕。

再次,不要以偏盖全,强词夺理。

再次,不要以偏盖全,强词夺理。

我看你们有些稿子,引用了一些案卷材料中的细节。这些细节都是对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但案卷材料中,还有些甚至更多的是对他们不利的。你只引用对他有利的,法官一看就排除,“我又不瞎,不利的更多”!“你骗谁呢!”

同样,法庭质证过程中,如果检察院只出示和质证对不利证据,你会怎么说?不还是“更多有利的证据,没有出示和质证”。

有说服力的稿子,一定是综合全案证据,尽量还原案件真相的。

不以偏盖全,即便言辞激烈,也受到尊重和重视。以偏盖全,即便温文尔雅,也会被嗤之以鼻。“你把谁当傻子玩呢?”

最后,要时刻注意整体感,不要陷于琐碎。

最后,要时刻注意整体感,不要陷于琐碎。

“整体感”是个很玄妙的东西,是一种感觉,很难用语言和文字说清楚。

我看你们有些稿子,东一榔头西一棒槌,把我都绕晕了,还不知道主题是什么?想突出的重点是什么?

保持整体感,一方面要有一定程度的抽象和概括,另一方面要目标清晰、方向明确,整篇稿子都是围绕中心目标前进的。

我早些年给领导写稿子的时候,时常被要求“不能被删掉一句话一个字,甚至一个标点符号”。

这种要求,落实到行文过程中,就是句子之间环环相扣,段落之间层层递进,从而确保“整体感”很强。

“感觉”只能用“感觉”来形容,你的稿子是给别人看的。如果用别人的“感觉”来判断你稿子的“整体感”,我想应该是:让人一看,就觉得你写的时候,是一气呵成的,是言之有物的,是综合了各种情况和可能后写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