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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辆电动自行车左转弯时,没有靠道路中心点的右侧通行,竟骑行到了正常行驶的机动车前方,并与之发生碰撞。这起事故为广大交通参与者敲响警钟:看似不起眼的“大弯小转”行为,不仅存在极大安全隐患,更可能违反法律规定,需承担相应责任。

交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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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午,静安区普善路延长中路路口发生一起非机动车与机动车碰撞事故。一名老先生驾驶电动自行车左转弯时大弯小转,与正常行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双方各执一词,老先生认为责任在机动车一方。

静安交管支队三大队民警乔志晟到场处置后,结合双方陈述与监控视频核查,认定老先生的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项:非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向左转弯时,应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即群众俗称的“大弯小转”,依法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起初老先生对此难以理解,辩称因路口拥堵才如此通行,民警耐心向其普及法定左转通行规则,细致释法说理,老先生最终认清自身交通违法行为,认可全责认定结果。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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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第六十八条规定,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第七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安全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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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弯小转”的危害不容小觑。首先,这是对路口交通秩序的破坏,干扰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增加交通事故的发生概率。对于非机动车而言,“大弯小转” 使其更容易进入机动车的盲区,机动车驾驶人在转弯时难以及时发现,极易引发碰撞。其次,一旦发生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自身受伤的风险极大。

在此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无论是非机动车还是机动车,都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摒弃不良驾驶习惯,共同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非机动车驾驶人在路口左转弯时,务必严格遵守交通法规,靠路口中心点右侧位置转弯,坚决杜绝 “大弯小转”;转弯前要提前减速慢行,注意观察周围路况,确认安全后再平稳转弯。同时,机动车驾驶人在行驶至路口时,也应提高警惕,注意观察周围非机动车的行驶状态,尤其是在转弯过程中,要减速慢行,做好避让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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