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级别管辖合规性审查的核心前提,是认定案件是否属于“重大案件”。实务中控辩审三方常对此产生争议,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认定标准各不相同,极易出现公安认定为重大案件、检察院不予认可的情形,这就需要辩护人精细化梳理各类法定认定标准,精准固定案件属性,实现极致辩护。

首先,部分罪名有明确量化的重大案件认定标准。贪污贿赂、行贿类犯罪的司法解释第十四条,对重大案件作出清晰量化规定,以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本省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等条件,明确界定重大案件范畴,认定标准清晰、无争议。其次,食药、涉医、环保、烟草等八类案件,以挂牌督办、联合挂牌督办作为重大案件的核心认定依据。相关专项规定明确,此类案件一经挂牌督办,即属于法定重大案件。该类公示信息不会载入案卷,但属于办案机关的政绩宣传内容,都会通过官方公众号、官网对外公开,辩护人可通过检索公开信息,固定案件重大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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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检察院自侦的渎职、侵权类四十个罪名,有专门的官方文件,详细划分重大、特大案件的认定标准,条款细致、可直接适用。辩护人办理此类自侦案件,无需死记罪名标准,只需调取对应官方文件,即可精准核对案件是否属于重大案件。除了法定明确标准,辩护人可依托法条反向推定案件属于重大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时,需移送案卷证据至同级检察院,同时明确:必要时,检察院可以派员参与公安机关重大案件的侦查讨论。据此,但凡案件存在检察院提前介入、指导侦查的情形,即可直接推定该案为重大案件。若办案机关后续否认,辩护人可依据该条款抗辩,固定案件属性。

精准认定重大案件,核心价值是解锁普通案件不具备的专属诉讼权利与程序抗辩依据。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七十一条,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检察院应当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完成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这是检察院的法定强制义务,而非可选择权利。实务中曾出现此类情形:同案部分被告人提出非法取证抗辩,检察院选择性开展合法性核查,遗漏部分被告人的核查笔录与录像。辩护人庭审抗辩时可明确,法律规定的“应当”属于刚性义务,检察院无权选择性履职,该遗漏行为直接构成程序违法,可据此启动非法证据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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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2017年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文件明确区分普通案件与重大案件的程序标准:普通案件可通过拍照、见证人签字固定侦查流程;重大案件必须全程录音录像,全覆盖搜查、辨认、指认、现场勘验等全部侦查环节。若重大案件缺失对应同步录音录像,直接构成程序违法。除此之外,法院排非三项规程第十一条明确,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涉黑、严重毒品类案件,直接认定为重大案件,适用最严格的程序标准。同时,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强奸致死、抢劫致死等各类命案,依据2017年司法文件,可直接认定为重大案件。

综上,精准界定重大案件属性,不仅可以核查侦查级别管辖的合法性,更能全面激活当事人专属诉讼权利,排查各类侦查程序违法问题,是刑事辩护精细化、极致化的重要突破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