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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

2025 年,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被告人张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将自己名下 4 张银行卡出售给他人,用于接收电信网络诈P资金。经查,上述银行卡单向流入资金共计 320 余万元,其中已查实的诈P资金为 80 余万元。张某某获利 2000 元。公诉机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张某某提起公诉。

二、法院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律师说法

中山刑事律师推荐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陈胡月律师针对本案进行解读:" 支付结算金额是帮信罪定罪量刑的核心标准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 ' 情节严重 '。

司法实践中,对于支付结算金额的认定存在两种观点:一种是按照银行卡单向流入的总金额计算;另一种是仅按照已查实的上游犯罪资金计算。目前主流裁判观点认为,只要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银行卡帮助,银行卡内流入的资金均应推定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资金,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

律师提醒,帮信罪的入罪门槛较低,出售、出租一张银行卡就可能构成犯罪。广大市民切勿因贪图小利而出售、出租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以免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一旦涉嫌帮信罪,应当及时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从主观明知程度、支付结算金额、犯罪情节等方面进行辩护,争取从轻、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