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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
2025 年,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诈P案件。被告人周某某虚构自己有能力帮助他人办理子女入学的事实,先后骗取多名被害人共计 50 余万元。周某某将骗取的资金用于个人挥霍。公诉机关以诈P罪对周某某提起公诉。周某某辩称其只是借款,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法院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P罪。周某某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虚构办理子女入学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后用于个人挥霍,足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最终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律师说法
中山刑事辩护律师推荐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陈胡月律师针对本案进行解读:" 非法占有目的是诈P罪的主观构成要件,也是区分诈P罪与民事欺诈、民间借贷纠纷的关键。司法实践中,非法占有目的通常通过以下客观行为来认定:
-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
- 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
- 骗取财物后逃跑、挥霍财物,或者将财物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 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
- 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
律师提醒,在经济往来中,应当诚实守信,不得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如果因经济纠纷被指控诈P,应当及时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区分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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