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东莞电动自行车
是很多人出行必备
好消息来啦
东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正在意见征集中
其中对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
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快和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东莞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意见稿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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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近日,东莞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道路通行、停放、充电及其他相关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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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征集时间
截至2026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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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投递方式
1、信函:东莞市莞城街道东城西路189号东莞市司法局法规一科(邮政编码:523888);
2、传真:(0769)22314223;
3、电子邮箱:sfjfgyk@dg.gov.cn;
注: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小编还整理了
意见稿重点内容
接着往下看
⬇️⬇️⬇️
意见稿重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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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和销售管理
✅️产品性能要求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
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配件,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安全要求。
✅️电动自行车强制认证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
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销售要求
销售者售卖电动自行车应当向消费者提供产品合格证和发票。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因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无法登记上牌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或者换货。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禁止拼装、改装和加装
禁止销售拼装、非法改装和加装的电动自行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拼装电动自行车;
2、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电动机、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电动机、蓄电池;
3、改装电动自行车的速度装置,使最高时速超过现行国家标准;
4、加装座位、车篷、遮阳伞、音响等影响通行安全的装置,但将后座改装为儿童安全座椅的除外;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电动自行车回收
鼓励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或者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废旧蓄电池回收
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提供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更换、回收服务,建立回收台账。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将电动自行车的废旧蓄电池送交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或者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回收,不得随意丢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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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管理
✅️登记上牌
电动自行车需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上牌,取得本市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方可上道路行驶。
✅️登记上牌期限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上牌。登记上牌前,驾驶人可持购车凭证临时通行。
✅️登记上牌资料
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的,车辆所有人或者车辆销售者应当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车辆来历证明、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
✅️登记上牌流程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时,应当查验车辆和相关资料。车辆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发放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车辆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时,应当通过播放宣传片、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增强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交通安全意识。
✅️变更登记
已经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在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1、改变车身颜色的;
2、更换电动机的;
3、车辆所有权变更的;
4、所有人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变更的。
✅️证牌换领、补领登记
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灭失、丢失、损毁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明和车辆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补领或者换领手续办理完毕前,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注销登记
已经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在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1、车辆灭失或者报废的;
2、因质量问题退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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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通行管理
✅️车辆上路条件
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车辆的制动器、车铃、夜间反光装置等应当保持性能良好,并在指定位置悬挂号牌。
号牌应当保持清晰、完整,不得实施遮挡、污损等影响号牌识别的行为。
无行驶证、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伪造、变造、冒用行驶证、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以及经过拼装、非法改装和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禁止买卖、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
✅️上路行驶条件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驾驶人年满十六周岁,没有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和疾病;
2、携带行驶证和按照规定在车后部悬挂本市登记的有效号牌;
3、驾驶人和乘坐人员规范佩戴符合国家标准并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乘员头盔;
4、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一点五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零点一五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零点三米,并采取加固措施,防止运载物遗洒散落、飘散;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道路通行规则
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靠车行道右侧行驶;
2、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正常通行时,可以在受阻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靠右侧行驶,并在通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
3、转弯、变更车道、靠边停车时减速慢行,转弯前,注意瞭望,打转向灯示意;转弯时让直行车辆、行人优先通行;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车辆的正常行驶;
4、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正在通过时,让行人优先通行;
5、骑行经过没有交通信号路口时,减速或者停车瞭望,确认安全后通过;
6、行经人车流量较大路段、交叉路口、人行横道、急弯路等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时,不得超车;
7、在夜间或者遇有雨、雾、霾、沙尘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照明灯光,减速慢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行为禁止
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不按交通信号指示通行、逆向行驶或者超速行驶;
2、醉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
3、手离车把、手中持物、浏览电子设备或者在车把上悬挂影响行车安全的物品;
4、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曲折竞驶或者驾驶表演;
5、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6、牵引动物或者不使用容器搭载动物;
7、载客营运;
8、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未设置独立非机动车道的桥梁、隧道、高架桥、立交桥及其他禁止通行的区域、道路;
9、违反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或者交通管制规定;
10、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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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放和充电管理
✅️停放、充电场所建设
地铁站、车站等客流量大的站点以及医院、商场、集贸市场、步行街、公园、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图书馆等人员流动较多的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套规划、建设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地。
公共办公场所和居民住宅区应当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和充电设施。因客观条件受限无法设置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应当划出一定的安全区域,设置电动自行车临时停放点。
鼓励和支持在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点设置智能充电设施。
✅️充电设施和充电区域建设、运营要求
充电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用电安全和消防安全要求,采取防火分隔措施,配备消防设施器材。
不得将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登高操作场地设置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区域。
电动自行车充电换电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电动自行车充电换电设施的建设、运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停放区施划设和停放要求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在职能负责范围的城市公共区域合理设置非机动车停放点,引导驾驶人有序停放,保障市容环境。
驾驶人应当在划定的地点按照标志、标线停放电动自行车。没有划定停放地点的,电动自行车停放不得影响道路通行和市容环境。
✅️禁止停放和进入的地点
下列地点严禁停放电动自行车:
1、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机动车停车位;
2、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登高操作场地;
3、无障碍设施设置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停放的地点。
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电梯内。
✅️充电要求
电动自行车应当在专门的充电场所进行充电。无专门充电场所的,应当保证充电安全。
电动自行车充电的,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登高操作场地等公共区域充电;
2、在共用走道的住宅内充电;
3、在易燃易爆物品、火源、电热和燃气设施周围充电;
4、私拉乱接充电线或者过长时间充电;
5、使用违规改装蓄电设备或者不合格的蓄电池、充电设备充电;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违规充电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予以劝阻,向物业服务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反映或者向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举报。
来源|东莞市人民政府
编辑 | 章和
中新纪实
中新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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