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自己买的房子,我想怎么用就怎么用,凭什么别人能管我?”这话听着好像挺有道理,但浙江宁波刚刚判完的一个案子,给所有抱着这种想法的人狠狠敲了个警钟。
事情是这样的,宁波有个业主张先生,家里有套闲置的住宅。他一看现在短租生意火,就把这套房子简单收拾了一下,挂到了好几个主流的短租平台上,改成了网约房。
怎么经营呢?按天收费,有时候甚至按小时收费。谁都能在网上下单预订,来了就能住。张先生还提供酒店式的服务,比如日常清洁、更换床单被罩,还有牙刷、毛巾这些有偿的消耗品。
一开始邻居们还没太在意,可时间一长,问题全出来了。
这房子天天进进出出的全是陌生人,今天来一波旅游的,明天来一波出差的,谁也不认识谁。而且经常有人半夜才入住,拖着行李箱在楼道里哐哐响,还有人在房间里喝酒唱歌,吵得整层楼都睡不好觉。
更让邻居们担心的是安全问题。这些入住的人什么身份都有,也没看到有什么严格的登记。万一混进来个坏人,或者发生点什么火灾、盗窃的事,谁来负责?
邻居们找张先生沟通过好多次,也找过物业和业委会,但张先生根本不听,觉得“我的房子我做主”。没办法,邻居们只能联合起来把张先生告上了法院。
一审法院很快就判了,要求张先生立刻停止网约房经营,把房子恢复成原来的住宅用途。
张先生不服,提起了上诉。他的理由很简单:我就是把房子租出去而已,别人把房子长租给别人没问题,我短租怎么就不行了?
结果二审法院直接驳回了他的上诉,维持原判。而且法院在判决书里把这个事说得特别清楚。
法院说,你这个根本就不是普通的房屋租赁,而是实打实的住改商,也就是把住宅改成了经营性用房。
为什么这么认定?法院给出了三个核心标准:
第一,租客对象不同。普通租赁是租给特定的人,比如一个家庭、一个上班族,大家签了长期合同,相对固定。而网约房的租客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任何人只要付钱就能住,流动性极强。
第二,租期不同。普通租赁都是按月或者按年结算,租期比较长。而网约房是按天甚至按小时结算,租期极短。
第三,服务内容不同。普通租赁业主只需要提供一个空房子就行,其他的事租客自己解决。而网约房提供清洁、消耗品等酒店式服务,本质上就是在经营住宿业务。
根据《民法典》第279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这里说的是一致同意,不是多数同意,是真正的一票否决制。只要有一个利害关系业主反对,你就不能改。
而且法律还明确规定,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直接就被推定为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也就是说,张先生要想合法经营网约房,必须拿到他那栋楼所有业主的书面同意,一个都不能少。
他栋的业主呢?如果能证明自己的生活确实因为这个网约房受到了实质性的影响,也有权提出反对。
张先生显然没有做到这一点,他甚至连跟邻居打招呼都没有就直接开门做生意了,这肯定是违法的。
很多人可能还是不理解,我自己花钱买的房子,所有权是我的,我怎么就不能决定它的用途?
法院在判决里也回应了这个问题:房屋所有权不是绝对的权利。你在行使自己权利的时候,不能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也不能危害公共安全。
张先生通过经营网约房获得了收益,但这个收益是建立在牺牲整栋楼邻居的居住安宁权和公共安全的基础上的。频繁的人员流动、深夜的噪音扰民、未知的治安和消防隐患,这些都是实实在在的侵害。
而且还有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张先生的这个网约房什么合法手续都没有。他既没有向公安部门备案,也没有安装人证合一的身份登记系统,更没有通过消防验收。
现在多地都曝出过夜网约房的问题,比如订单人和入住人不一致,未成年人没有监护人陪同就能随意入住,甚至还有人在网约房里从事吸毒、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这些隐患一旦变成现实,后果不堪设想。
那住宅就绝对不能改网约房吗?也不是。
看到这里,可能有人会问,那是不是说住宅就彻底不能改成网约房了?其实也不是。如果你真的想做这个生意,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第一,确认你的房屋性质是住宅,而且你们小区的管理规约里没有明确禁止经营网约房。
第二,取得本栋楼全体业主的书面同意。记住,是全体,一个都不能少。
第三,办齐所有的行政手续。包括向公安部门申请安装身份识别系统,完成消防验收,办理卫生许可证等等。
只有这三个条件都满足了,你才能合法地经营网约房。否则,随时都可能被邻居起诉,或者被行政部门处罚。
违规的代价可能比你想象的大得多。
如果你抱着侥幸心理,没满足这些条件就硬干,那风险可就大了。
首先就是像张先生这样被邻居起诉到法院,最后不仅要停止经营,还要把房子恢复原状。装修花的钱、投入的成本,全都打了水漂。如果给邻居造成了损失,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公安、消防、市场监管这些部门,都有权对你进行行政处罚,罚款、停业整顿都是家常便饭。
最严重的是刑事责任。如果因为你的疏于管理,在网约房里发生了火灾,造成了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你可能会构成失火罪。如果有人在你的网约房里从事吸毒、性侵、卖淫等犯罪活动,而你明知却放任不管,还可能构成共同犯罪。
最后说几句,这个案子之所以能引发这么大的热议,本质上是共享经济新业态和传统居住权之间的冲突。
共享经济本身是个好东西,它能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但任何新业态的发展都不能突破法律的底线,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不能打着共享经济的旗号,把自己的利益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之上。你赚了钱,却让整栋楼的邻居都活在不安和困扰之中,这肯定是不行的。
法院的这个判决,其实就是在给整个行业划一条清晰的红线:个人权利的行使,必须以不损害他人权利和公共利益为前提。
也希望相关部门能尽快完善网约房的监管制度,堵住现在存在的各种漏洞。让合规的经营者能安心做生意,也让普通居民能住得安心、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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