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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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实务中,,有时候会存在转让方隐瞒股权认缴、实缴、出资瑕疵等关键情况。但很多受让方发现股权存在未实缴出资、认缴期限届满未出资、瑕疵出资等问题后,直接起诉主张合同无效、全额退款,最终却屡屡败诉。

那么,转让股权的转让方未告知出资情况的,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范某诉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中明确:

转让方未如实告知股权出资、实缴、瑕疵出资等情况,不直接导致股权转让合同无效,仅属于未尽诚信告知义务、构成违约或可撤销情形;受让方只能主张违约赔偿或撤销合同,不能直接否定合同整体效力。

裁判观点简析

1. 隐瞒出资瑕疵不属于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根据《民法典》合同编规定,合同无效仅有法定几种情形,包括恶意串通、违法违规、违背公序良俗、虚假意思表示等。转让方隐瞒股权出资状态、未披露出资瑕疵,不属于法定无效事由,不能直接否定股权转让合同的整体法律效力。

2. 未告知出资情况属于违反诚信附随义务

股权转让交易中,转让方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如实披露股权权属、出资状态、权利负担、瑕疵问题的法定附随义务。本案中徐某隐瞒未实缴出资的关键信息,未尽如实告知义务,存在过错,已构成违约,但该过错不冲击合同效力根基。

3. 欺诈情形仅可撤销合同,而非认定无效

转让方刻意隐瞒重要交易信息、构成欺诈的,法律赋予受让方的救济途径是主张撤销股权转让合同,而非确认合同无效。可撤销合同在撤销之前,始终属于合法有效合同,双方仍需受合同条款约束。

4. 区分合同效力与违约责任,分层保护权益

法院明确区分合同效力评判与违约过错评判:合同效力遵循法定无效标准,严格审慎认定;一方存在隐瞒、欺诈、违约行为的,单独评价违约责任,不随意否定商事交易稳定性,最大限度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隐瞒出资瑕疵的正确维权路径

路径一:行使撤销权:受让方在知晓欺诈事由一年内,起诉撤销股权转让合同,恢复交易原状、追回转让款。

路径二:主张违约赔偿:不撤销合同的,可起诉要求转让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补缴出资、经营损失等全部损失。

禁止路径:直接起诉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周军律师提醒,受让方签约前务必核查公司工商档案、出资记录、公示信息,核验股权实缴状态、认缴期限及有无出资瑕疵;合同中明确约定转让方如实披露出资情况、瑕疵担保责任,增设隐瞒信息的违约金条款。若遭遇隐瞒出资问题,切勿盲目起诉合同无效,应及时行使撤销权或主张违约赔偿,精准维权、避免诉求错误导致败诉。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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