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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被告已经用他的社交平台账号发布了符合要求的道歉声明。我们当事人说了,这个案件赔偿金额都是次要的,关键是要被告诚恳认错,并且公开赔礼道歉。事情已经圆满解决了,谢谢李法官

近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宁区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互联网案件审判庭)法官李冰雪接到原告代理人的电话。她点进被告的某社交平台首页,看到道歉声明下已有一千多个点赞,还有不少“博主知错能改”“评价应当客观公正”的评论,不禁也舒了一口气。

这是一起由社交平台美食探店博主不实评价引发的网络名誉权纠纷案件。一边是拥有4000多粉丝的探店博主,一边是仅有十几名员工的烘焙小店,承办法官通过耐心调解,既为受害小微商户讨回了公道,也为网络言论划定了清晰的法律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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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差评,让小店很“受伤”

2025年8月,一名美食探店博主在某社交平台账号发布了两篇笔记,内容颇有火药味——“没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私房蛋糕到底在装什么啊”“三个最难吃的蛋糕主理人坐一桌”……还配上了相应的蛋糕图片,以及带有讽刺意味的表情符号。

笔记一经发布,迅速引发关注,获得了数千个点赞、收藏和数百条评论。

“他在平台上面的每一句评论都像刀子一样,我这个小店还要不要开了?”被点名的上海某食品公司是一家仅有十余名员工的烘焙企业。面对这则凭空而来的“无证经营”指责和“最难吃”差评,经营者倍感委屈,“我们明明证照齐全,合法合规经营,凭什么被这样污蔑?”

2025年9月,该烘焙企业将探店博主张某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认为后者发帖内容严重失实,侵害了其名誉权,要求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原告是一家新开不足五年的小微企业,如果无法及时遏制负面评论,可能很快就无人光顾,面临闭店危机。”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李冰雪研判发现这起纠纷标的额虽然不大,但涉及网络言论边界、小微商户名誉保护、美食探店行业自律等多个热点问题,如果简单一判了之,可能无法及时为原告挽回商誉,也不利于新兴的“网红探店”商业模式发展,于是决定以调解为抓手,力争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理性沟通,为当事人解开心结

“法官,有些顾客看到被告帖子后坚决不再购买,我们的生意受到了很大影响,营业额已经下滑,我严重怀疑他们是恶意竞争!”调解初期,原告法定代表人致电承办法官,言辞中难掩激动与气愤,“评论区的恶意评论进一步扩大了影响,公开赔礼道歉是我们坚持的底线。”

被告则满腹委屈:“我只是一个普通消费者,有差评权,对方店里的蛋糕确实很难吃,我们只是客观描述。”

针对双方的敌对情绪,法官向原告代理人耐心释明:“我相信你们维权的最终目的还是要正常经营,如果能通过调解的方式化解纠纷,可以敦促被告尽快删帖,避免影响进一步扩大。”

同时,承办法官也理性引导被告区分言论自由与名誉权侵权的边界,“核心在于区分基于‘事实的合理批评’与‘捏造事实或恶意诋毁的侵权行为’”。本案中,被告在帖子中描述被告店铺没有食品经营许可证、饥饿营销且使用了一些侮辱性词汇,已构成捏造、歪曲事实或传播严重失实的内容,构成名誉权侵权。

“言论自由不等于恶意诋毁,探店博主的评论更不是法外之地。”承办法官语重心长地总结道。

一番释法说理,原告态度有所松动。被告亦在庭审前主动删除了侵权内容,且认错态度良好。最终,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被告张某某在社交平台账号首页置顶发布经人民法院审核的道歉声明,并保留30日;被告赔偿原告维权开支5000元;协议还约定了高达10万元的违约金条款,以确保被告按期履行。

调解止争,守护小微商户信心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调解协议签署后,被告初步拟定了一份道歉声明,然而没等原告确认和人民法院最终审核,就在社交平台上进行了发布。

“法官,没有诚意的道歉我们不接受,被告的道歉声明会让公众认为是被迫发布的。”原告代理人对此表示强烈不满,“被告发布的道歉声明未经人民法院审核,对我方造成了二次影响,我们已经取证,后续将追究被告的违约责任并另行起诉。”

眼看冲突即将再次升级,法官又就道歉声明的具体内容和措辞组织了数轮沟通,并要求原告参与修改,同时严肃告知被告:撤回第一次未经人民法院审核的道歉声明,并按照人民法院审核后的新版道歉声明进行发布,如果不履行道歉声明将承担调解协议项下的10万元违约金。

最终,被告张某某按时发布了新版道歉声明,得到了原告的认可。这场因“毒舌”差评引发的名誉权纠纷得以妥善化解。原告感慨,“气顺了,心暖了。”被告也坦言,“上了一堂终身受益的法治课。”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长宁区人民法院坚持运用调解实现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通过与相关部门共建“虹桥智和互联网纠纷调解平台”、建设深入社区、园区的“彩虹桥法治工作站”,着力构建“前端减纷、中端减诉、后端减案”的一体化、多维度、全流程多元共治的工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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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文字:李冰雪、王雨堃

责任编辑:郭燕

编辑:左雨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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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观号作者:浦江天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