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武汉光谷一条主干道上发生离奇一幕,一辆轿车停在路中间,驾驶员在车内酣睡不醒。原来是司机喝醉酒,开启了L2级智能辅助驾驶,自己脱离方向盘,让车处于自动驾驶状态。6月2日,极目新闻记者获悉,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对王某提起公诉,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三千元。据悉,该案是武汉市首例因利用辅助驾驶系统实施醉驾行为而被判刑的案件。
2025年10月18日凌晨2时许,武汉光谷某路段,一辆轿车突兀地停在路中间,前方不远处就是红绿灯。该路段是辖区车流量最大、红绿灯最密集的主干道之一。轿车门窗紧闭,路人发现车内驾驶员低着头,立即警觉异常,拍打车窗、大声呼喊,车内驾驶员均无反应,于是立即报警。
随后,120急救人员、119消防员和民警先后赶到。经多次呼唤,驾驶员始终叫不醒,消防员只得打破车窗玻璃。玻璃碎裂的瞬间,一股浓烈酒气扑面而出,驾驶员王某正歪在驾驶位上酣睡。直到被带去医院抽血,他始终没有真正醒过来。
经检测,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高达212.01mg/100ml,远超醉驾标准。公安机关调查后,王某讲述了事情经过。当天他与两位朋友先吃了饭,喝了三瓶啤酒,后又转战酒吧、消夜等场所,混饮了不少洋酒。散场时已是深夜,他步行至停车场,在车上休息了几分钟。本打算叫代驾,但因喝多了没想太多,“当时意识比较迷糊,心存侥幸”。他说,自己随后启动车辆,设定好回家的目的地,开启L2级智能辅助驾驶,车速限定在40-50公里/小时。车子从停车场出发,耗时约5分钟后,遇到红灯自动停下,他便彻底醉倒在方向盘前。而从出发到被查获的位置,行驶2公里左右,这段路上他基本没有有效操控车辆。
今年4月底,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对王某以利用辅助驾驶系统实施醉驾行为的危险驾驶案提起公诉。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王某开启智能辅助驾驶系统后,他在法律上是否仍能被认定为“驾驶人”。承办检察官认为,王某车辆搭载的是L2级辅助驾驶系统,这意味着即便系统在工作,法律上的“驾驶人”仍然是王某本人。王某在醉酒后自身辨认和控制能力下降的情况下,放弃对车辆运行的实时监管与安全控制,在性质上属于不当驾驶,不能以此否认其驾驶人身份,其行为仍属于醉驾。
法庭上,王某承认了自己行为的危害性。经审理,法院认为,L2级属于驾驶辅助,不是无人驾驶。辅助驾驶系统无法在所有场景下独立保障安全,更不能脱离驾驶人的主动监管。法律规定的安全驾驶义务不会因开启辅助驾驶而减免——驾驶人永远是第一责任主体,必须全程保持对车辆的监控,随时准备接管。王某在醉酒状态下,以入睡、脱离方向盘的方式放弃对车辆的实时控制,完全交由辅助系统处置,最终导致车辆停滞于城市主干道红绿灯路口中央,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鉴于王某自愿认罪认罚,法院最终判决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三千元。
承办法官余杰表示,在AI科技飞速发展的时代,智能辅助驾驶被普遍运用和发展。驾驶人启动辅助驾驶系统,基于当前国家标准和实际车辆配备情况,仍然是以人驾为主。驾驶者应当提高车辆运行安全意识,启动该系统不能成为免责或减责的情形。醉酒驾驶机动车所涉及的危险驾驶罪,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威胁,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罗世龙认为,该案具有极强的社会警示价值和司法引领意义。它打破了部分车主“开启辅助驾驶就能放任不管”的错误认知,L2级辅助驾驶只是行车辅助工具,核心是人机共驾,车辆只负责部分转向和车速控制,全程必须由驾驶人监控路况、手握方向盘并随时准备接管,法定驾驶责任完全在驾驶人身上,而真正意义上的无人驾驶并未正式放开民用上路。法院在判决中明确界定L2辅助驾驶绝不等于无人驾驶,车企的技术配置不能转移或减轻驾驶人的法定安全责任。该案有力击碎了“技术可以替罪”的侥幸心理,让公众明白放弃驾驶义务不仅面临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更会触犯刑法,同时倒逼智能驾驶立法细化和车企规范宣传与安全教育,从源头引导正确使用辅助驾驶,为行业健康发展与公众安全出行树立了重要的裁判标杆。
来源:中国吉林网综合自极目新闻
编辑:张楠
主编:曲翱 监制:陈尤欣
统筹:张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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