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人的人情社会里,“借车”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现象。朋友喝了两杯说“就开两公里送个人”,亲戚聚餐喝酒后对你说“我醒得差不多了,借车我开回去”,这时候碍于面子,你可能就会把自己的车借给他。然而如果出了交通事故,那么你就要担责了:你不是司机,但你可能是赔偿义务人。
最高法在不久前发布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明知借车人饮酒仍出借车辆,对损害发生有过错,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情节足够严重时,甚至可能滑入刑事共犯的边界。
典型案例:车主明知饮酒仍出借,判在过错范围内承担40%
张某某与冯某同桌饮酒后,张某某将自己所有的机动车交与酒意未消的冯某驾驶。冯某驾驶过程中超速行驶,与李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致李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冯某弃车逃逸。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冯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此案我们分三层来分析:
第一层,冯某作为实际驾驶人,酒后超速驾驶且逃逸,是事故的直接致害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基础份额。
第二层,张某某作为机动车所有人,明知冯某已饮酒却仍将车交其驾驶——完全命中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过错情形,故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酌定该“相应”的量化结果为:在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中,由张某某在其过错范围内与冯某共同承担40%的赔偿责任。
第三层,保险问题。冯某系酒后驾驶且逃逸,保险公司就商业三者险的免责条款已尽提示说明义务,故商业险免责,交强险限额内仍须先行赔付(交强险的受害人保护功能不因驾驶人酒驾而消灭,但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付后可向侵权人追偿——此为另一层规则)。最终的执行结构变为:交强险先兜底盘→超出部分由冯某赔,其中40%由张某某与冯某共同承担。
这个判决的精妙之处在于它既没有把车主打成“连带全部”(毕竟方向盘不在他手里),也没有让车主以“我只是借个车又不是我撞的”脱身,而是精确落在“过错范围内相应赔偿”——用百分比把原因力和公平秤砣量化了出来。
交强险不免责但追偿,商业险几乎必免责
车主和借车人都需要了解一个残酷的现实:即便法院判了车主在过错范围内赔40%,那笔钱也往往不是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里替你出的。
酒后驾驶属于商业三者险的标准免责事项,且最高法司法解释和裁判立场一贯支持:保险公司对酒驾免责条款尽到提示义务后即可拒赔商业险部分。
交强险的特殊性在于:即便驾驶人酒驾,保险公司也不能在受害人索赔时直接拒赔——交强险的首要功能是保护受害人,必须先在限额内赔付;但赔付后,保险公司依法取得向侵权人(驾驶人及有过错的车主,视因果关系而定)的追偿权。换言之就是:交强险垫了这笔钱,然后转头来找你和车主要回来——最终的经济重量还是落在自然人头上。
总而言之,借车要悠着点儿。钥匙的物理控制权就是法律上的风险开关。只要车还在你名下、钥匙还在你手边,交不交出去就是一个你可做决定的动作——做了就要对这个决定的后果背书。面对饮酒者要车,最安全的回答永远是:“车不动,我给你叫代驾/打车/让你睡这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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