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签约期限的设定与补偿决定的作出,是征收程序中的两个关键节点。被征收人往往担心:签约期内未达成协议,是否就意味着直接面临强制搬迁?征收方是否可以立即作出补偿决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明确,签约期限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之日起60日内。签约期届满后未达成协议的,并不意味着征收程序可以“一步到位”直接进入强制执行阶段。补偿决定的作出,是签约期满后启动的法定程序,而非签约期的简单延续。
1、签约期内未达成协议的法律后果:进入补偿决定程序而非强制搬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签约期内未达成协议的法律后果,是征收程序转入补偿决定阶段,而非被征收人“失去”获得补偿的权利。签约期限届满后,被征收人未签订补偿协议的,征收部门不能直接强制执行,而应当依法报请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补偿决定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补偿方式与金额,并以书面形式送达被征收人。征收决定中,签约期限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之日起60日内。签约期满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未签约的被征收人情况汇总,报请南湖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2、补偿决定作出的法定程序:报请、审查、决定、公告
补偿决定的作出,需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
第一,报请程序。签约期限届满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提交报请材料,包括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评估报告、协商记录等。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补偿决定的时间,应当是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之后——超过签约期限仍不签订协议,才可作出补偿决定。在签约期限届满后,若征收实施单位未及时将有关书面材料提交区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被征收人可依法要求区房屋征收部门履行征收补偿职责。
第二,审查与决定程序。市、县级人民政府收到报请后,应当对补偿方案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征收政策的规定,并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部分地区规定,补偿决定应于签约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
第三,公告与送达程序。补偿决定作出后,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补偿决定应当依法送达被征收人本人或其成年家属,并留存送达回证。对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情形,补偿决定方案需依法公告送达。
3、补偿决定与协议补偿的区别:单方决定与双方合意
补偿协议是征收方与被征收人双方协商一致的产物,体现的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补偿决定是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单方作出的行政行为,体现的是行政权力的依法行使。两者的法律性质存在根本区别:补偿协议是合意行为,适用合同法规则;补偿决定是行政行为,适用行政法规则。补偿决定作出后,被征收人仍然享有法定的救济权利——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征收决定明确告知:被征收人如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天内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告知同样适用于补偿决定。
4、被征收人的救济权利与程序保障
签约期内未达成协议,并不意味着被征收人失去了程序性权利。补偿决定作出后,被征收人仍然享有以下救济权利:
第一,申请听证的权利。被征收人对补偿方案有异议的,可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符合条件的可启动听证程序。征收补偿方案在签约期前已公开发布并设置异议反馈渠道。
第二,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补偿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补偿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补偿决定作出后,被征收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征收方才可能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结语:签约期内未达成协议,征收程序将依法转入补偿决定阶段。补偿决定的作出,是签约期满后启动的法定程序——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县人民政府审查决定、依法公告送达,每一步都有严格的法律要求。补偿决定与补偿协议的性质不同,但被征收人的救济权利并未因此丧失: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法律为每一位被征收人保留了充分的救济通道。签约期可以结束,但被征收人的权利不会因此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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