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李涛)签了补偿协议,工程完工多年,钱却迟迟拿不到手。近日,我市法院二审审结某公司诉某中心继续履行行政协议案,判决某中心向企业支付剩余杆线迁改补偿款32.5万余元及相应逾期利息,以司法裁判坚定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2019年,某公司与某中心签订《杆线迁改补偿协议》,约定企业为芙蓉大道快速化改造(湘潭段)昭山段完成给水管道迁改,总包干补偿42.5万余元,分阶段支付。企业按期完工并通过验收,管道已投入使用多年,但某中心仅支付10万元,剩余款项经多次催要未果,企业无奈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项目已实际投入运营且质量无争议,某中心作为协议签约主体,应依约履行付款义务。其以“补偿款应由第三方国企承担”为由抗辩,属于内部行政职责分工问题,不能对抗外部合同相对方。一审判决某中心支付余款32.5万余元,二审进一步支持企业关于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逾期付款损失的请求,维持原判。

本案确立了行政协议领域“谁签约、谁负责”的司法规则,明确行政机关不得以内部管理关系推卸法定履约责任,有力保护了企业基于行政协议的合理信赖利益。判决释放出“行政机关违约必担责”的鲜明信号,既督促行政机关守信践诺,也为市场主体吃下“定心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