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13岁的男孩孙某(化姓)和家人发生争执后,从所住小区26层的公共走廊区域跳下,后不治身亡。男孩家属将小区物业告上法庭,认为公共走廊窗户安全锁扣长期缺失且未安装限位器,物业公司未尽到最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物业担责20%,并赔偿男孩家属各项损失20.8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红星新闻记者近日从裁判文书网了解到,二审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物业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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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物业担责20%,图为法槌(资料图)

二审判决书显示,一审法院认定,2024年11月某日,当地派出所接到报警称“西安市雁塔区有一男子死亡”。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及尸表检验,判定死者符合高坠死亡特征,排除刑事案件可能,家属对死亡原因无异议。死者孙某坠亡时为13岁。另查,孙某是从小区26层坠落导致死亡,公共走廊的安全锁扣缺失且未安装限位器。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事故发生楼道系小区公共区域,物业公司负有物业管理职责,其对公共楼道存在的安全风险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理,未能尽到管理义务,对于孙某坠亡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孙某系未成年人,其父母未履行监护职责,未及时发现孙某的异常状态,其父母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同时,孙某虽系未成年人,其对身在高处可能发生的危险应具备一定的认知能力,但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其自身损害结果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酌定由物业公司承担20%的责任。赔偿孙某家属各项损失208274.8元。

一审判决后,物业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物业公司认为,孙某跳楼之前曾和父亲发生争执,一审审理时其父母亦认可该事实。孙某作为年满13周岁的在校初中学生,已接受相应义务教育,对于从26楼跳楼的危险和后果具有明确的认知和判断,其自身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最重大最直接的因果关系,应由其自身承担损害后果。孙某的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存在重大过错。物业公司认为,公司在事件中没有过错。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已查明,孙某的死因系自小区26层公共走廊窗户处坠楼引起。物业公司作为案涉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对于小区物业公有部分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孙某在小区公共场所死亡,其轻生行为未受到小区公共区域安全设施及管理人员的合理阻碍。物业公司对小区公共区域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和排除,存在过错。物业公司未能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向孙某家属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具体承担责任比例,孙某自行跳楼,孙某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及时发现其异常状态并制止其不理智行为,未尽到监护职责,应承担主要责任。但由于物业公司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确实存在过错,一审法院分别评判孙某父母、孙某、物业公司之过错,认定物业公司承担20%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二审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物业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红星新闻记者 付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