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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促进房地产项目提质增效,支持高品质住宅产品多样化,结合《关于进一步支持房地产项目优化实施的若干措施》 (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实施情况及我市实际,现补充规定如下。

1.以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签订出让合同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免申即领。

2.在土地出让公告期内,有意向的竞买企业均可申请开展规 划设计方案模拟审查;土地成交后,依据达到深度要求并审查通 过的规划设计方案直接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鼓励商业商务类建筑在符合城市空间布局、功能需求和 安全标准的前提下,合理提高建筑高度,涉及详细规划优化调整 的,可纳入详细规划修正情形,与规划设计方案合并审查。

4.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按程序优化项目未开发部分的规划设计方案。对于主动降低容积率的项目,在符合出让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可按照建设规模重新测算需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

5.新建项目在满足退距要求的基础上,允许底层集中设置结构层高不超过6米的架空平台,沿城市界面应设置公共使用功能、公共开放空间或进行景观绿化处理,避免出现连续大面积实墙。

6. 新建住宅项目在满足绿地率的基础上,可在首层设置室外庭院,采用绿篱、格栅等通透式设施围合,并同步纳入规划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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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因城市景观、用地条件等管控要求,外立面需公建化处理的非立体生态住宅项目,套内可设置一处投影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的多功能平台,不计入容积率。多功能平台、阳台、设备平 台、飘窗、结构空腔等非公共活动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应大于套型建筑面积的30%;支持在套外公共区域设置一处层高不低于两个自然层、不与户内连通的共享生态花园,投影面积不大 于同层建筑面积5%的,可不计入容积率。

8.为优化居住空间设计品质,住宅建筑可设置挑空空间的套内建筑面积控制下限,由140平方米放宽至90平方米。

9.鼓励建设项目在建筑控制线范围内,结合出入口增设社区大堂、专属落客区、平急转换广场、邻里活动空间等公共区域, 相关建筑空间可不计入建筑密度。

10. 不超过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2‰,且权属归全体业主共有的门房、物业管理等配套用房,可不计入容积率。

11. 新建项目允许将配建车位总数的5%设置为子母车位,按1.5个标准车位折算车位数。

本规定及《若干措施》中,不计入容积率的公共空间不得分摊。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适用范围及有效期与《若干措施》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