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西省晋中市寿阳县广鑫煤炭加工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生产事故,寿阳县政府发布事故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显示,2026年4月6日下午13时许,寿阳县广鑫煤炭加工有限公司洗煤车间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20万元。
遇难者刘某某于2026年3月入职,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工伤保险。4月6日13时3分,刘某某在受煤坑翻料作业时,被装载机司机郝某某倾倒的原煤埋压,经120现场确认死亡,死者存在头颅骨折、多根肋骨骨折、双腿离断等伤情。事故调查组根据刑侦记录、120现场急救病历和作业现场当日视频资料,推断认为可以排除他杀情况。
报告显示,事故直接原因系刘某某未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违规进入装载机作业范围;装载机司机郝某某未经过本单位培训、考核,取得内部准驾证,安全知识技能不足,未充分观察注意作业区域的不安全因素,进行装载机落料作业;储煤场的大块煤矸石未及时处理即卸入受煤坑,引发落煤不畅,导致刘某某进入危险区域清理煤矸石作业,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受煤坑作业区正前方开有一敞开式大门,无任何遮挡措施,正午13时许,阳光强烈照射,驾驶人员产生不舒适眩光,同时在受煤坑处产生不利的阴影,导致驾驶人员不易发现进入危险作业区的人员。
事故间接原因系刘某某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帽、反光背心,身着深色衣帽,与周围煤堆色差反差小,导致驾驶员不易发现其进入受煤坑区域;受煤坑工作地点未设置声、光信号装置,人员进入受煤坑区域无警示提示;受煤坑周边堆放大量煤、煤矸石等物料,未及时清理,导致安全通道不畅,人员站位不当,不利于应急逃生,也不利于驾驶人员规范操作;涉事企业对本单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不到位,员工安全意识不强。
广鑫煤炭加工公司法人代表张某陆,未认真履行法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对企业的安全失管漏控,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装载机司机郝某某:无证上岗、未经培训,违规作业引发事故,对事故负直接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朝阳镇安监站站长杨某,对广鑫煤炭加工公司生产安全管理失察,对本起事故负有属地监管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县纪委监委进行处理。
县能源局煤炭产业发展股股长闫某某,负责全县洗煤厂的生产技术指导和服务,新、改、扩建洗选煤项目的安全监督工作行业安全监管履职不到位,对广鑫煤炭加工公司生产安全管理失察,在本起事故中负行业监管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县纪委监委进行处理。
县应急管理局洗选煤安全监管股股长李某,负责全县独立洗(选)煤厂、配煤、型煤加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广鑫煤炭加工公司生产安全管理失察,在本起事故中负安全监管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县纪委监委进行处理。
涉事广鑫煤炭加工有限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主体责任,由寿阳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朝阳镇政府、寿阳县能源局、寿阳县应急管理局均存在复工复产安全监管、隐患督促整改不到位问题,责令向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来源 大河报
编辑 高欣奕
审核 潘俐 王晨郁
校对 金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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