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大河报报道了山西省晋中市寿阳县广鑫煤炭加工有限公司一起生产事故。遇难者家属向记者反映,事发两个多月,当地未公布调查结果,善后赔偿事宜也悬而未决。报道发布当日,寿阳县政府发布事故调查报告,披露事故详细情况及处置意见。
调查报告显示,2026年4月6日下午13时许,寿阳县广鑫煤炭加工有限公司洗煤车间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20万元。
涉事企业2026年3月初召回员工整改设备、筹备生产,4月5日启动试生产。企业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建立员工教育培训档案,安全管理以口头教育为主。
遇难者刘某某于2026年3月入职,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工伤保险。4月6日13时3分,刘某某在受煤坑翻料作业时,被装载机司机郝某某倾倒的原煤埋压,经120现场确认死亡,死者存在头颅骨折、多根肋骨骨折、双腿离断等伤情。事故调查组根据刑侦记录、120现场急救病历和作业现场当日视频资料,推断认为可以排除他杀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110报警电话。接报事故信息后,县应急局、县公安局等部门立即组织工作人员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和调查取证。相关政府单位在事故救援过程中均正常履职,救援过程中未发生次生事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要求。
直接原因
刘某某未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违规进入装载机作业范围;装载机司机郝某某未经过本单位培训、考核,取得内部准驾证,安全知识技能不足,未充分观察注意作业区域的不安全因素,进行装载机落料作业;储煤场的大块煤矸石未及时处理即卸入受煤坑,引发落煤不畅,导致刘某某进入危险区域清理煤矸石作业,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环境因素:受煤坑作业区正前方开有一敞开式大门,无任何遮挡措施,正午13时许,阳光强烈照射,驾驶人员产生不舒适眩光,同时在受煤坑处产生不利的阴影,导致驾驶人员不易发现进入危险作业区的人员。
依据《建筑采光设计标准》,采光设计时,作业区应减少或避免直射阳光,避免对工作产生遮挡和不利的阴影等。
间接原因
刘某某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帽、反光背心,身着深色衣帽,与周围煤堆色差反差小,导致驾驶员不易发现其进入受煤坑区域;受煤坑工作地点未设置声、光信号装置,人员进入受煤坑区域无警示提示;受煤坑周边堆放大量煤、煤矸石等物料,未及时清理,导致安全通道不畅,人员站位不当,不利于应急逃生,也不利于驾驶人员规范操作;涉事企业对本单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不到位,员工安全意识不强。
报告称,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主要负责人未通过相关安全知识培训取得合格证书,未明确安全管理人员;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设备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不完善,且未有效组织实施;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未见新进员工三级安全培训教育资料,未见复工复产相关安全培训教育资料;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不到位。导致“三违”作业,发生人身伤亡事故。
企业负责人、铲车司机及3名公职人员被追责
广鑫煤炭加工公司法人代表张某陆,未认真履行法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对企业的安全失管漏控,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装载机司机郝某某:无证上岗、未经培训,违规作业引发事故,对事故负直接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朝阳镇安监站站长杨某,对广鑫煤炭加工公司生产安全管理失察,对本起事故负有属地监管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县纪委监委进行处理。
县能源局煤炭产业发展股股长闫某某,负责全县洗煤厂的生产技术指导和服务,新、改、扩建洗选煤项目的安全监督工作行业安全监管履职不到位,对广鑫煤炭加工公司生产安全管理失察,在本起事故中负行业监管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县纪委监委进行处理。
县应急管理局洗选煤安全监管股股长李某,负责全县独立洗(选)煤厂、配煤、型煤加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广鑫煤炭加工公司生产安全管理失察,在本起事故中负安全监管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县纪委监委进行处理。
涉事广鑫煤炭加工有限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主体责任,由寿阳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朝阳镇政府、寿阳县能源局、寿阳县应急管理局均存在复工复产安全监管、隐患督促整改不到位问题,责令向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来源:大河报、中安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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