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人民法院报)
在6月25日“世界海员日”来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5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这批覆盖船员维权、跨境商事调解、反单边制裁三大领域的六起典型案件,既聚焦船员欠薪等民生痛点划定用工司法红线,又以高效多元解纷机制擦亮中国海事司法国际名片,更巧用反外国制裁法筑牢我国涉外企业出海经营法治屏障,全方位展现海事法院守护海洋经济、护航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司法担当。
温情司法兜底,全方位守护船员合法权益
船员权益保障不仅是法律要求和人道关怀,更是国际航运供应链安全和航行安全的基石,是促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前提。本批典型案例将船员劳动权益保护摆在突出位置,以司法裁判划定权益边界、守住民生底线。
针对实践中部分船东利用优势地位要求船员签署书面承诺、主动放弃船员工资享有船舶优先权的行业乱象,本次发布的案例一给出清晰司法定论——
在黄某某诉黎某某、林某某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中,船方在船舶转让后,拿出预先拟定的格式承诺书,要求船员签字放弃工资对应的船舶优先权,后又长期拖欠11名船员工资。案件审理过程中,船舶现所有人以船员自愿放弃优先权为由抗辩,主张船员无权就欠薪主张优先受偿。法院审理后认为,船舶优先权属于法定特殊权利,仅能依据法律规定情形消灭,船方未充分向船员释明优先权内涵与放弃行为的法律后果,利用用工优势迫使船员签署放弃承诺,该文书不具备法律效力。一、二审法院先后判决船东足额支付船员工资,并确认工资债权对涉案船舶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生效后全部欠薪顺利结清。
本案确立了船员预先签署放弃船舶优先权承诺不构成船舶优先权消灭事由的裁判规则,严格落实海商法保护船员劳动报酬的立法精神,有效整治渔业用工领域侵害船员合法权益的不良风气,兼顾基层民生保障与社会治理,为全国同类船员维权案件提供明确指引。
另一涉外船员维权案例同样彰显司法温度。
该案当事人均为外籍,因外籍船东拖欠船员薪酬等费用而产生纠纷,外籍船舶管理公司基于对中国海事司法的信任,向我国海事法院申请扣押涉案船舶,厦门海事法院以扣船为契机,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就实体争议进行协商,双方均同意放弃伦敦仲裁。海事法院仅用9天就促成双方达成和解,船东支付了船员的薪资报酬,实现了案结事了。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有关负责人表示,厦门海事法院24小时内高效实施扣押,展现中国解纷“加速度”,并切实践行“如我在诉”意识,为减少船舶因扣押产生的港口停泊费用,准许船舶移泊至锚地,为日后调解奠定良好基础。同时,充分发挥调解这一“东方经验”,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债务人履行债务,实质性化解跨境纠纷,并通过快速解除保全,保证船舶在台风来临前顺利离港,展现中国司法温度,赢得外方当事人信任与赞许。
纠纷化解后,利比里亚当事人特别委托英国律师向厦门海事法院致信表示感谢,称该案“坚定了我们对中国海事法治体系的强大信心”“证明了中国是解决国际海事争议的优选之地”。
创新多元机制,高效化解跨境海事纠纷
涉外海事纠纷解决程序繁琐、维权成本高,时常叠加外国法、国际条约、海事惯例适用等专业难题,高效公正化解跨境争议,是建设国际海事纠纷解决优选地的核心抓手。
案例五中,海事法院深化“保全+调解”机制优势,走出一条高效化解大额跨国纠纷的路径。香港两家航运企业与阿联酋航运公司因定期租船合同产生经济损失,三方达成赔偿协议后阿联酋一方拒不履约。权利人向大连海事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对方在中国境内2700万美元银行存款。法院快速作出裁定,同时秉持“如我在诉”意识,分别向三方释明保全、诉讼带来的时间、资金成本与法律风险,引导各方放下对抗心态协商处置。经多轮沟通,三方达成一揽子和解方案,违约方全额支付赔偿款项,法院随即解除保全措施。
该案标的额巨大,兼具涉外、涉港双重属性,法院刚柔并济、以保促调,大幅降低跨国企业维权成本,平等保护境内外航运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生动诠释化解国际海事纠纷的“东方经验”,持续提升我国海事司法的国际吸引力。
本次发布多起涉外、涉港复杂海事案件,也充分展现海事审判专业解纷能力。其中共同海损纠纷、认可执行香港仲裁裁决案件,分别从国际规则适用、区际司法协助层面明晰裁判标准,为跨境航运、造船领域矛盾化解提供参考。
用好涉外法治,坚决抵制域外单边制裁
当前有的国家动辄滥用单边制裁、长臂管辖,粗暴扰乱全球海上贸易秩序,损害我国市场主体合法经营权益。海事法院充分运用涉外法治工具,通过司法裁判划定清晰法律红线,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案例六是海事审判适用反外国制裁法阻断域外非法单边制裁的标志性案件。香港企业委托新加坡船务公司承运电子产品从上海运往巴拿马,承运商以托运人被他国列入制裁清单为由拒绝签发提单,货物抵达目的港后拒不交付;即便法院出具海事强制令要求其履行义务,承运方仍擅自将整批货物退运回上海港。托运企业起诉主张全额货损赔偿,承运商另行反诉要求托运人承担集装箱超期使用费。
上海海事法院审理后认定,承运人借外国单边制裁政策拒不履行运输合同、擅自退运货物,已构成根本违约。根据反外国制裁法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协助执行他国针对我国公民、企业的歧视性限制措施,承运人的抗辩事由缺乏法律依据,不能免除违约责任。同时,托运人因对方根本违约拒收退运货物,无需承担滞箱相关损失。法院最终判令境外船务企业全额赔偿499万余元货款及利息,驳回其全部反诉请求,判决作出后各方均未上诉。
该案首次以生效判决明确反外国制裁法强制适用效力,确立外国对我国公民、组织的非法单边制裁不得作为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抗辩事由的裁判规则,严正否定执行或协助执行外国对我国公民、组织制裁措施的行为,彰显我国司法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坚定立场,有效护航企业跨境合法经营,增强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信心。
人民法院报·1版
记者
王丽丽
杨鸿
联系电话
(010)67550939
电子邮箱
fyxw@rmfyb.cn
新媒体编辑
于淏淳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