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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内容来源于最高法2026年6月出版的《立案工作指导》第19页【法答网问答专栏】问题3。

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当事人是否应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回复意见】

此种情形应当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劳动法》第83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47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该条规定虽只明确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的15日期限,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不予受理的通知或决定,亦属仲裁机构对劳动争议所作处理结论。当事人收到相关文书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的期限亦应适用《劳动法》第83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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