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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5日,由嘉定区人民法院与嘉定区融媒体中心联合打造的普法系列直播访谈栏目《我来问法官》第九期播出。本期聚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法护出行,路畅‘嘉’安”为主题,围绕群众出行关注的道路交通法律热点,深度解读租车借车主体责任、“开门杀”情形赔偿、好意同乘责任、驾驶证超期出险、工程专项作业车事故、外卖骑手事故纠纷等典型案例,通过释法说理,明晰各类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的裁判规则,厘清人民群众维权救济的边界,以法治力量护航群众出行平安,构筑道路交通安全文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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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通过嘉定区广播电视台综合广播FM100.3、“上海嘉定”App客户端、“上海嘉定法院”视频号同步音视频推出,吸引众多市民与网友在线观看互动。嘉定区人民法院嘉北人民法庭庭长张晓霞、法官苏婷做客直播间,深度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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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明晰道路交通事故

纠纷裁判“新”规则

节目中,张晓霞介绍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的司法审判态势、纠纷特点和规律、热点争议问题,梳理总结了当前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道路交通事故四类高频纠纷。苏婷简要介绍了《解释(二)》出台的背景和意义,针对道路交通事故中“谁来赔、怎么赔、赔多少”的核心难题,通过精细的规则设计阐释了兼顾受害人救济、公平规则与保险保障的价值理念。

两位法官结合车辆出租出借主体的过错责任、“开门杀”事故的保险理赔、好意搭乘纠纷、驾驶证超期未注销的保险赔付、工程专项作业车事故赔偿、非机动车商业三者险合并审理等典型案例逐一释法说理,重点讲解《解释(二)》的亮点规则:以“开门杀”保险强制赔付倒逼驾乘安全停车开门,以好意同乘责任减轻规则弘扬助人为乐的公序良俗,以超龄劳动者误工费规则保障灵活就业群体合法权益,以合并审理程序降低群众维权成本,以实现民生保障和社会治理的双重目标。

常见困惑快解答:

道交理赔误区快判断

互动环节,主持人首先发起“道交理赔误区快判断”,针对节目中提到的法律知识点提出四个常见说法,引导观众思考,两位法官现场纠偏释法。

情形一:车辆借给他人发生事故,车主一律不用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张晓霞:错误。机动车借用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被侵权人一并请求机动车使用人与车主承担责任的,由使用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车主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在其过错范围内与使用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情形二:“开门杀”事故只能找开门的乘车人赔偿,车辆保险不用承担赔付责任。

苏婷:错误。乘车人责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乘车人和驾驶人系一个整体,机动车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以及按照商业三者险合同的约定赔偿。

情形三:电动车投保商业三者险后,受害人起诉保险公司,可以和交通事故一案处理。

张晓霞:正确。电动车投保三者险,当事人以侵权人为被告提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同时将承保非机动车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列为被告并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情形四:电动自行车逆行撞上机动车,非机动车一方存在明显过错,机动车一方可以减轻赔偿责任。

苏婷:正确。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一方存在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完全无过错,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随后的“保险拒赔疑难场景专项答疑”环节,两位法官针对常见的驾驶证超期未注销,改变车辆用途发生事故、伪造刮蹭现场骗取保险理赔等拒赔场景进行专项解答。

法官温馨提示

一是租赁、出借车辆需强化风险意识,落实车辆安全管理责任,审慎选定用车人;二是规范停车行为,开启车门前仔细观察外部通行状况;三是按期核查驾驶证有效期,超期及时办理换证;四是足额规范投保机动车保险,提升风险抵御能力;五是发生交通事故后迅速报警,妥善留存、保护事故现场。

撰稿:秦建

部分来源:嘉定区人民法院

编辑:黄骊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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