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有律所传出律师创始人兼律所主任因涉嫌刑事案件被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进而传出律所因其人涉案导致了律所资金周转的问题。各种信息渠道,包括一些在该所执业的律师也在反馈,该所律师在完成了律所规章制度规定的办案流程后,自己经办代理案件的律师费,也结算不了了。
身为律师,天天给别人要这个款那个款的,不少抱怨给当事人办完案子不给钱了,可能没想到的是,自己哪天也会遭遇到被律所拖欠办案律师费。
不过,也有律师拿起了最擅长的,通过诉讼来向律所追索拖欠自己律师费。令人更为意想不到的是,律师的起诉被法院一审驳回了,二审也驳回了。
具体的法院裁判理由,详见下图这份6月29日二审法院裁定书所示:
关于上述的律所拖欠律师律师费的问题,以及法院裁定驳回律师起诉的做法,之前也有不少人发表过看法。
印象最深刻的,有位网友评论的是,楼下超市的老板涉嫌犯罪被抓了,是不是超市欠供货商的货款就不用还了,要等到老板的刑事案件处理完,才能通过法院诉讼处理?
以上的理解,已经不是从法律专业性的角度分析了,而是从社会常理上分析。用法律行业的基本常识就是:对案件的裁判不能偏离一般社会生活经验,不能与民众的社会生活经验相抵触,否则,相关结论难以得到公众认同。
说完了社会常识,再看看法律究竟是如何规定的
最高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是这么理解和适用的吗?
问题是,律师是正常办案,客户通过律所账户已经交付的律师办案费,怎么就成了“有经济犯罪嫌疑”,莫不是律所主任涉案,律所内所有律师的办案情况,以及律师费的结算,都涉及到了经济犯罪嫌疑?
如果真这样的话,向律所起诉的律师,应该属于配合刑事案件调查的犯罪嫌疑人才是,律所的账户及日常经营应该冻结配合刑事案件调查才是。
可这些都没有发生,又如何认定律师起诉律所的律师费纠纷,涉嫌经济犯罪呢?莫不是,有人认为,只要律所主任涉案,就可以据此裁定驳回一切律师索要律师费的所有案件?
最高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根据以上规定可见,最高法院的规定是,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只有对于涉及经济犯罪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纠纷,才要裁定驳回起诉,对于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纠纷案件要“继续审理”才是。
实在是令人看不懂,即便是律所主任挪用律所资金等其他行为涉及了刑事案件,跟所内的其他律师办案后与律所之间结算律师费之间,究竟是如何被法律理解成了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一审法院如此认为,可能是法律理解有问题,尚有救济渠道,二审法院也这么认为,真的就令人匪夷所思了。有人暗自揣摩,是不是因为担心此类案件支持了一个,就会有其他的,亦或是这样的律所情况太多了,律所的经营维持很重要。
都说律师是靠法律理解和适用吃饭的,可遇到对于“同一法律关系”普通人都不会如此理解的司法理解,而且是两级法院都这么认为的,还有什么救济办法吗?
这也是现实中,很多律师无奈的地方。有的时候,明明自己的法律理解是正确的,而且涉及的法律问题其实很简单,并不是什么疑难复杂问题,也不是什么法律界争议问题,可真到了某个具体案件中,就是得不到办案人员、办案机关的依法理解和适用。
如此的无奈,不仅是社会大众会遇到,律师为他人办案时会遇到,轮到律师自己为了自己的事情办案,看来也会遇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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